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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委关于太子城至锡林浩特铁路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事中事后监管意见的函(海水保函〔2026〕018号)
http://www.hwcc.gov.cn 时间:2026-10-10 10:08:41 来源:海河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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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6-0077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水电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6年09月28日

文      号:海水保函〔2026〕018号

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京张城际铁路有限公司: 

按照2026年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计划,2026年9月7—9日,海委对太子城至锡林浩特铁路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开展了事中事后监管,现形成意见如下。

一、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项目涉及内蒙古自治区和河北省,内蒙古段于2022年12月开工,计划2026年12月完工;河北段于2023年5月开工,计划2027年7月完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初期,明确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人员;项目于2023年7月委托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委托内蒙古弘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和西安黄河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开展了内蒙古段和河北段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建设期间,实施了表土剥离、苫盖、截排水、削坡分级、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

二、发现问题

1.项目部分弃渣场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进行分级放坡,截排水、土地整治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存在较重水土流失隐患。 

2.崇黑隧道5号弃渣场底部设置碎石加工厂,存在敏感因素。

3.项目部分取土场取土方式和分级放坡不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挡水埂、排水沟、截水天沟、排水顺接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落实不到位;部分取土场未按设计取土,取土后形成的终采平台与设计不一致,形成高陡边坡,现场凌乱无序,存在较重水土流失隐患。

4.项目已开采至设计坡面的取土场部分区域植被恢复效果较差。

5.项目部分隧道区和取土场存在临时堆渣、堆土,水土保持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水土流失隐患。

6.项目部分施工便道区形成高陡边坡,未开展水土保持设计,未采取水土保持防护措施。

7.项目个别路基区存在溜渣,拱形骨架护坡、植被恢复等措施落实不到位。

8.项目部分表土集中堆存区拦挡、排水等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部分表土与渣土混堆。

9.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提出的要求对存在的水土保持问题进行整改。

10.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未对3级及以上弃渣场开展视频监控。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上述第1、2、3、9项问题为较重问题,第4、5、6、7、8、10项为一般问题。

三、整改要求

1.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落实弃渣场分级放坡、截排水、土地整治等措施,消除水土流失隐患。

2.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存在敏感因素的弃渣场开展失事影响专题分析,明确对敏感因素的影响,提出并落实相应对策措施。

3.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规范取土,控制取土场边坡高度和坡度,落实挡水埂、排水沟、截水天沟、排水顺接等水土保持措施。对于取土后形成的终采平台与设计不一致的取土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根据施工现状开展终采平台设计,并落实各项措施,消除水土流失隐患。

4.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落实取土场植被恢复措施,对植被恢复效果较差的区域进行补植补种并加强后期养护。

5.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弃土(渣),抓紧将隧道区临时堆渣清运至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及时清运和利用取土场临时堆土,并做好清运迹地的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工作,消除水土流失隐患。

6.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便道区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组织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落实水土保持防护措施。

7.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对路基区溜渣进行清理,并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落实拱形骨架护坡、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

8.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落实表土集中堆存区拦挡、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做好表土的集中堆存和防护,避免与渣土混堆。

9.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提出的要求对存在的水土保持问题进行整改。

10.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对3级及以上弃渣场开展视频监控。

11.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见附件。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1.海委将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要求,对具体问题的责任单位开展责任追究。 

2.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以上意见,抓紧按期落实整改,于2026年11月15日前落实意见的全部整改要求,并以正式文件将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海委。若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海委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附件:1.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内蒙古段)

2.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河北段)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6年9月28日

 
     
     
附件1-2.docx
     
     
  编辑:齐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