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关于长春—石家庄天然气管道(一阶段)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事中事后监管意见的函(海水保函〔2026〕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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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6-0067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水电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6年08月14日 文 号:海水保函〔2026〕011号 国家管网集团北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2026年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计划,2026年7月30—31日,海委对长春—石家庄天然气管道(一阶段)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开展了事中事后监管,现形成意见如下。 一、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项目涉及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于2025年10月开工,计划2026年12月完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初期,明确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人员;2025年8月,委托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和长江水利水电开发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分别开展了河北段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委托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华夏山川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开展了内蒙古段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建设期间,实施了表土剥离及回覆、植被恢复、苫盖等水土保持措施。 二、发现问题 1.项目个别顺坡敷设管线作业带未落实截排水、拦挡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2.项目部分开挖中的管线作业带临时堆土未落实拦挡、排水沟等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部分穿越工程区拦挡、排水沟、沉沙池等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到位。 3.项目部分已回填管线作业带、部分施工完毕的穿越工程区植被恢复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到位。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以上问题均为一般问题。 三、整改要求 1.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落实顺坡敷设管线作业带的截排水、拦挡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2.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落实管线作业带和穿越工程区的拦挡、排水沟、沉沙池等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 3.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对已回填的管线作业带和施工完毕的穿越工程区进行植被恢复。 4.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见附件。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以上意见,抓紧按期落实整改,于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意见的全部整改要求,并以正式文件将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海委。若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海委将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和信用惩戒,并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附件: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6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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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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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