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关于辽宁春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吉林郭勒矿区二号露天矿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事中事后监管意见的函(海水保函〔2024〕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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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4-0171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水电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4年11月27日
文 号:海水保函〔2024〕036号
内蒙古吉林郭勒二号露天煤矿有限公司: 按照2024年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事中事后监管计划,海委对辽宁春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吉林郭勒矿区二号露天矿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开展了遥感监管,根据遥感监管结果和你公司报送的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现形成监管意见如下。 一、发现问题 1.项目实际扰动地表范围和土石方总量较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土石方总量均增加超过30%,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 2.项目未按照主体工程实施进度及水土保持方案设计要求落实1号排土场植被恢复措施及工业场地防治区的临时措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 3.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不规范,2024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关于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描述存在多处前后不一致情形。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问题第1条为严重问题,第2、3条为一般问题。 二、整改要求 1.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抓紧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于2025年1月31日前将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批。 2.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落实1号排土场的植被恢复措施和工业场地防治区的临时措施。 3.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技术规程规范开展监测工作,按月监测扰动土地情况,做好监测记录和数据整编,认真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季报,确保监测成果客观真实反映项目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 4.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项目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见附件。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 1.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以上意见,抓紧按期落实整改,于2025年1月31日前完成意见整改要求,并以正式文件将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海委。若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海委将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和信用惩戒,并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按照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有关要求,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锡林郭勒盟水利局、西乌珠穆沁旗水利局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海委。 附件: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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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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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