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漳卫南运河牛角峪退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九项办法(制度)的通知
漳工建﹝2012﹞19号
关于印发漳卫南运河牛角峪退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
九项办法(制度)的通知
各参建单位、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强化漳卫南运河牛角峪退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施工生产环境,减少各类事故,经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安全生产隐患定期排查整改制度》、《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等9项办法(制度)。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创造良好施工生产环境,减少各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参建单位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科学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漳卫南运河牛角峪退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是无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力争事故死亡率为“零”的目标。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项目法人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 各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行项目法人统一协调管理,漳卫南运河牛角峪退水闸除险加固工程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 、漳卫南运河牛角峪退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漳卫南运河牛角峪退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成立漳卫南运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牛角峪退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牛角峪退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开展并指导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督促并指导各参建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或计划的制定、实施,并对事故隐患、危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提出超前预防的措施意见。
3.组织或参与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各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施工档案,组织施工生产生活区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活动,发布安全生产施工简报,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漳卫南运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对工程安全生产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
1.负责成立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并开展工作。
2.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3.对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协调必要的工作关系,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5.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检查、评比等活动。
6.协调或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
第九条 设计单位职责:
1.设计单位应当把施工安全贯彻于设计全过程,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
2.工程设计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程、规范和规定。
3.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和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定期、及时提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和要求,并对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
4.参与编制重大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技术措施。
5.协助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十条 监理单位职责:
1.监理单位依据工程监理合同,严格按照建设监理安全管理责任书的安全管理责任,尽职尽责加强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实施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措施,监督检查施工中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3.设置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4.协助或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体系、落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依据工程施工合同,严格按照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逐条逐项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确保工程建设安全顺利实施。
3.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影响施工安全的各种危险源提前做出预测,及时提出有效技术防范措施。
4.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的人员,持证上岗作业。对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总结、评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5.组织检查施工生产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卫生装置,创造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施工作业环境。
6.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启动预案减少事故损失,并按国家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其他参建单位均按照各自承担的工程建设任务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与处理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建管局制定《牛角峪退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四条 当有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工作程序,及时进行相关的事故报告、应急处理和善后处理。
第十五条 工程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切实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以警示和教育职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漳卫南运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未尽安全生产有关事项按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漳卫南运河牛角峪退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建立制度情况、安全管理工作是否有序到位、设备设施性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重点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安全资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否有效展开、应急预案是否有效可行、安全台账是否齐全、事故责任是否追究、劳动保护措施是否到位等。
第三条 安全检查实行目标责任制。主管领导负责单位的全面安全检查工作;分管安全领导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安全检查的组织和实施;安全管理部门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单位安全检查的计划,检查并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检查。
第四条 安全生产检查时限和方法。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时段、特殊时期要增加安全检查次数。安全生产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的检查。安全生产检查以抽查和普遍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 检查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亲自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带头参加安全检查,相关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人员要积极参与并安排好本部门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检查,特殊情况必须向组织者请假,经批准后由本部门其他人员参与。
二、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出来的不安全因素,当场通知受检查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要求整改。可以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限期整改;对较严重的事故隐患,由安全监督员当场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随时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巨大损失的,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在消除了事故隐患后,才能恢复使用。对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安全监督人员要追踪跟进,在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对复查时仍未整改的,将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有关的安全生产检查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要做好相关记录,记录上要有检查人员,受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名。
第六条 本制度由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例会制会制度
为切实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杜绝重特大事故,防止和减少一般安全事故,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一条 建管局负责在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由所有工程参建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
第二条 例会由建管局局长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主持,参会人员由参建单位负责人和负责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负责人无故不得缺席例会,因故不能到会的必须事前请假,并指定专人参加例会以传达例会精神。
第四条 参加会议的各方在例会开始前准备好本单位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文字材料,并报建管局备案。主要内容包括: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危险源的变化情况、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有无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及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等。
第五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听取各单位安全隐患报告和安全措施方案,总结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分析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并部署下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等。
第六条 例会中将根据需要要求有关单位负责人就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情况说明,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或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讨论研究。
第七条 本制度由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预防漳卫南运河牛角峪退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分定期、不定期召开两种形式,由建管局总工程师,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各标段监理工程师主持不同层次的会议。
第三条 工程开工后7天内召开第一次会议,由建管局总工或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第四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管局总工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
第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对前一段工程建设的安全工作进行分析,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第六条 各标段监理工程师每周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标段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参加。
第七条 每周会议要检查安全生产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安全隐患,布置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八条 建管局有关人员可参加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并检查各标段监理工程师主持的有关会议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由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隐患定期排查整改制度
为强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漳卫南运河牛角峪退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安全生产隐患定期排查报告制度
第一条 隐患采用分单位、分部门的方式,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第二条 施工单位按照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特别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并逐级上报至建管局。
第三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组织本项目部有关人员每半月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一次,并将排查情况于每月15日、30日向建管局报告。
第二章 安全生产隐患限期整改制度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五条 一般事故隐患,必须立即责令隐患单位整改,隐患单位必须在5天之内,将隐患整改情况报建管局技术处复查。
第六条 较大、重大及特大事故隐患,依据事故隐患性质隐患单位必须按照漳卫南运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依据事故隐患性质下达的隐患指令在规定时间内限期整改到位,并将隐患整改情况报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复查,验收合格的,由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签字备案;验收不合格的继续整改。
第七条 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安监部门检查中发现、实行挂牌督办并采取局部停产整顿的重大及特大事故隐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
第八条 隐患的整改要严格做到“四个落实”。即落实整改人员,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落实整改经费。
第九条 建管局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分发相关单位。
第三章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 对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监管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加重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
被检查单位: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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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查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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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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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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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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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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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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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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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是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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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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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是否经培训取得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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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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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取得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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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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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特种设备,确定其是否具有使用登记证和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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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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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质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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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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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隐患是否整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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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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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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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编制了责任制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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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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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安全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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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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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级是否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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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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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编制了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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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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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编制了专职安全员任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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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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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并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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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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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国家要求落实风险抵押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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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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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编制了安全投入的月、季度、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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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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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编制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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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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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是否编制事故状态下防治环境污染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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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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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是否有定期的修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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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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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巡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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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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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编制了高处、吊装、设备内、动火、动土、抽堵盲板、设备置换清洗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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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台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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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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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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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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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编制了有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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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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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编制了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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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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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经本企业培训、考核记录、签到本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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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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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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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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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是否每半年演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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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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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编制了劳保用品发放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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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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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是否编制隐患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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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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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书是否有:整改措施、整改单位、整改时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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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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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整改情况是否有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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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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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编制了作业证,作业证内容是否包含以下要素:时间、地点、操作者、监护人、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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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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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进行检维修前,编制风险控制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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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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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无重大危险源,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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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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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台账,并登记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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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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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编制了特种设备档案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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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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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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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范的颜色,书写介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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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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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无醒目的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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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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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重大危险源(或重要部位)是否按通过介质涂色,并书写介质名称及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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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员培训持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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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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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是否明确其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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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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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是否知道其应负有的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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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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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员工,其是否知道其应负有的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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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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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查,企业员工是否了解本岗位职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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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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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来参观、学习等人员是否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安全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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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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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查,职工是否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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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物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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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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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所及开关柜是否未设在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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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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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所及开关柜若要贴邻建设的,是否用无门窗的防火墙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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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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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场所和库房与员工宿舍是否在同一建筑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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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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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危险作业场所,其是否设置出入口不少于两个,且不在同一方向的安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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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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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危险作业场所,其门窗是否向外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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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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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库房,其内是否设置办公室和休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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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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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修建事故应急处理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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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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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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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现场,齿轮、皮带轮、皮带等部件是否设置安全防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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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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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电气设备,电气线路中是否设置防止触电的安全装置(漏电保护装置、安全连锁装置、信号与报警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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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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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质否设置降温喷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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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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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场所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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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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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是否安装防爆型照明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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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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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是否安装了事故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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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期: 年月 日 检查人员:
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漳卫南运河牛角峪退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特定时限内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伤亡事故,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降低生命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工程建设的特定时限内,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水利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进行预警提示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特定时限是指“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施工高峰期之前等”。
重大节日,是指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元旦、春节。
重要会议,是指国家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等。
特殊季节,是指冬季、雨季、高温季节。
恶劣天气,是指大风、大雨、大雪、冰雹、泥石流、地震等天气。
第四条 漳卫南运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积极做好预警提示的基础工作。及时了解、收集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搜集、整理有关天气、气象、地质、水文、工程建设等方面情报。
第五条 在上述特定时限内,漳卫南运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可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以书面文件、电话或其他方式预警提示监理单位和各项目部,各项目部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
第六条 漳卫南运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将特定时限的安全生产作为监管重点,在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增加检查的数量、频率,确保预警提示制度有效执行。
第七条 监理单位要及时检查各标段施工现场预警提示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建管局、监理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没有按预警提示采取措施的,施工单位应及时纠正。
第九条 本制度由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漳卫南运河牛角峪退水闸除险加固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化对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重大危险源是指:
1.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隐患;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3.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分析本工程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账,并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控和应急措施。
第四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后7日内,将本工程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报漳卫南运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监理单位备案。
第五条 施工单位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并在施工工地设置危险源的警戒线和警示标记。醒目位置挂设“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公示牌应注明危险源、施工部位、防护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六条 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公示、监控、防护措施的实施。
第七条 监理单位对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应重点跟踪监控,对制度不落实的施工单位,应督促整改。
第八条 建管局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抽查。
第九条 本制度由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漳卫南运河牛角峪退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及时上报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情况以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所有参建单位。
第三条 漳卫南运河牛角峪退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分为一般安全事故、较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的具体划分标准从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必须报告建管局技术处,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局长报告。
报告的方式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递交正式书面报告。
第六条 发生人身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管局根据事故性质适时启动《漳卫南运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牛角峪退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单位项目部首先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七条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 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应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建管局、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相关执业情况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抢险交通道路可使用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明确专人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条 未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由建管局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发生多人重伤或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由建管局会同上级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应参加调查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安全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人;
3.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认真地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 安全事故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结案后,事故单位应配合建管局对事故调查处理资料进行收集归案管理,档案资料包括:
1.事故快报表;
2.事故调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3.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4.有关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对事故处理的批复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漳卫南运河牛角峪退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施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联络员,并将名单、联系方式上报漳卫南运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安全生产联络员收集、整理、传递、上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第四条 安全生产联络员应当参加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并报告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五条 安全生产联络员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精神,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每月20日,安全生产联络员向漳卫南运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报告标段安全生产事故(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没有安全生产事故时,实施零报告制度。
第七条 每月25日,漳卫南运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向海委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没有安全生产事故时,实施零报告制度。
第八条 安全生产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印发给漳卫南运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九条 本制度由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海委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月报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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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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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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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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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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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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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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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月和去年同期对比情况(增加/减少/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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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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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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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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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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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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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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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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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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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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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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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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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与上月和去年同期对比情况(增加/减少/持平)可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