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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卫南局党委关于印发《漳卫南局重点工程项目纪检监察派驻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漳党〔2013〕11号)
  时间:2013-05-21 11:23:00 来源:  
     

 

局属各单位党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建管局:

现将《漳卫南局重点工程项目纪检监察派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水利部海委漳卫南局委员会

                                      2013年5月13日

漳卫南局重点工程项目

纪检监察派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漳卫南局重点工程项目廉政建设,确保项目安全、工程优质和干部廉洁,促进重点工程纪检监察人员派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局党委决定向重点工程项目派驻纪检监察人员。为规范派驻纪检监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项目,是指局系统经上级批准立项(或下达)的、需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或局认为确需派驻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重点工程项目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工作,由局党委统一领导,根据重点工程项目实际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负责向局系统重点工程项目派驻专职纪检监察员。

第四条 派驻的纪检监察人员应正确履行职责,依法依纪办事,对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管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派驻人员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局监察处具体负责派驻人员的管理及日常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派驻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一定工程建设管理和纪检监察方面的专业知识;

(五)身体健康。

第七条 派驻人员每周要向局监察处汇报工作,遇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八条 派驻纪检监察人员的工资、各项福利待遇等由漳卫南局负责发放,其他所需办公条件由所驻机构负责解决。

第九条 派驻人员的考核由漳卫南局监察处负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派驻人员代表局纪检监察部门履行教育、服务、监督等职责。

(一)指导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对参建人员的法纪法规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

(二)帮助、督促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廉政制度;

(三)帮助、督促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四)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五)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征地拆迁、材料供应、设备采购、工程质量、工程变更、资金使用和管理等重点环节实施监督;

(六)对《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派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情况介绍;

(二)参加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以及招标投标等重大活动;

(三)查阅、复制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深入有关场所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

(五)了解被监督的重大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六)要求参建各方和有关人员报送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第十二条 发现下列行为,派驻人员应及时向局监察处报告,并协助进行查处:

(一)在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及物资、设备采购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行为的;

(二)贪污、挪用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的;

(三)在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五)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和派驻人员的;

(六)妨碍派驻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七)违反《廉政合同》规定的;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派驻人员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保守派驻单位工作秘密;

(二)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参建单位的监督,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活动,不得接受项目管理机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吃请和礼品礼金;

(三)派驻人员要不断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知识学习,自觉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注重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

(四)对不称职的派驻人员要及时调整,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工作严重失职以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庇护他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漳卫南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出自:建管局

 
     
     
  编辑:李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