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河系水利 > 工程管理 >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海河水利委员会直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建管〔2008〕61号)
  时间:2010-01-04 15:34:00 来源:漳卫南运河网  
     

 

委直属各管理局:

为加强我委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水建管〔2008〕187号),结合实际,制定了《海河水利委员会直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海河水利委员会直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委”)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水建管〔2008〕187号)要求,结合海委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委直属水利工程(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

第三条 本细则考核对象为海委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 海委直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海委直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按照不同工程类别,分别执行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第六条 海委直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照《考核标准》每年进行一次自检和上级主管单位考核,考核结果由各直属管理局汇总后报海委备案。

第二阶段:考核结果总分达到850分及其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80%,可自愿申报海委验收;考核结果总分达到920分及其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85%,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凡申报海委验收的,由各直属管理局负责进行初验、申报工作,初验符合海委验收标准的,由海委验收。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由海委负责初验、申报工作,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由水利部验收批准。

第七条 申报海委验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及时更新注册登记内容的;

2.水库、水闸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闸安全鉴定规定》和《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一类标准的。河道堤防工程达到设计标准的;

3.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运行3年以上的。

第八条 申报海委验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程序分为自检、考核、申报、初验、验收和复核六个阶段。

自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专门人员对照《考核标准》分类逐项每年进行一次自检,客观分析工程管理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编写自检报告,整理备查资料。备查资料一般使用原件,如原件已存档可使用复印件,当同项资料较多时可选择近期某一时段有代表性资料。并填写自检表(详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申报书”,下同)。

考核: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采用分工协作方式,按照《考核标准》分类逐项认真核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供的备查资料,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具体措施,并将考核意见反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填写考核表。

申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在直属管理局应将自检表、考核表汇总后报海委备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还应提供近三年备查资料(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要求周期较长工作,提供最近一次资料)。

初验: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在直属管理局组织进行(初验程序可参照验收程序),并填写初验表。

验收:由海委组织,其验收主要程序如下:

1.听取汇报:详细听取被验收单位自检报告,被验收单位同时提供主管部门、初验单位的考核、初验报告备查。

2.现场检查:按照工程类别,对照考核标准内容,分别对主体工程(堤防及有关工程,大坝、溢洪道、机电设备,水闸工程等),附属工程(电站、灌区等),其他设施(通讯站、防汛仓库、备用发电机组、档案室等),管理范围(界桩、标牌),水管单位办公区及生活区等进行普查;并针对重点部位和被验收单位提供的实际数据,按不少于50%的比例进行重点抽查。

3.查阅资料:按照考核标准分类、逐项查阅被验收单位提供的备查资料,主要为安全鉴定、注册登记、机构设置、防洪组织、防洪预案、工程观测、养护资料、管理范围、确权划界、有关文件、规章制度、上级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及财务报表、重大事故处理文件等。在档案管理规定允许范围内,可查阅备查资料以外的所有资料。

4.专家质询:召集被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专家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疑问等进行质询。

注:进行2~4项内容时专家组成员对照考核标准分类、逐项进行评判打分,按照工程类别,分别填写《河道(水库、水闸)工程管理考核表》。

5.专家评议:汇总提交专家组讨论决定的事项(如确定合理缺项等),讨论评议验收中的有关问题,提出验收初步意见并填写《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汇总表》。

6.验收意见:专家组讨论并通过验收意见;验收专家组组长向被验收单位反馈验收意见,进行验收总结;专家组长在验收报告上签名。

复核: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检,海委组织复核,其程序同验收程序。

第九条 初验应由5人及其以上单数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其中:被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专家1人、被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在直属管理局专家1人、被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在省专家1人、海委专家1人,其余从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随机抽取。海委验收专家组由5人及其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其中: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在直属管理局专家1人、海委专家1人,其余从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十条 使用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以外专家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热爱党,热爱人民,热爱水利事业;作风正派,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具有敬业精神,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2.业务能力强。从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5年以上,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水库、水闸、河道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一条 通过海委验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海委进行通报,同时确认为海委系统水利工程管理示范单位,海委直属管理局应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通过海委验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海委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并对复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委《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海建管〔2004〕41号)同时废止。

详见附件:

 
     
海河水利委员会直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编辑:齐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