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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时间:2010-01-04 15:30:00 来源:漳卫南运河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漳卫南运河管理局(以下简称漳卫南局)所辖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不断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海河水利委员会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漳卫南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漳卫南局所辖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

第三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主要任务是对水利工程进行日常养护和及时修理,保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以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保证工程的完整和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分为日常维修养护项目和专项维修养护项目。专项维修养护项目是指工程量较大、技术要求较高或使用维修养护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需要集中维修养护的项目。

第四条 漳卫南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项目管理,分为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三个阶段。

第五条 漳卫南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建立分级、分层次的管理体系。

水管单位负责所辖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具体工作。

漳卫南局所属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水管单位的主管单位(岳城局和四女寺局的主管单位为漳卫南局),负责对所辖水管单位的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验收。

漳卫南局负责维修养护项目的计划审批、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的年度验收工作等。

第六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有关规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漳卫南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七条 漳卫南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手段,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技术水平。

第二章 计划阶段

第八条 漳卫南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第九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计划由水管单位结合资金计划编制,报主管单位初审,并由各主管单位汇总后与初审意见同时报漳卫南局进行年度计划审批,并报海委备案。

资金计划按照中央级部门预算“二上”的时间、内容要求上报。

专项维修养护项目设计由水管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邀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各主管单位预审汇总后报送漳卫南局,漳卫南局初审汇总后报送海委审查。

第十条 下一年度的专项维修养护项目设计应在当年的11月底前,由各主管单位汇总后报漳卫南局,漳卫南局汇总后报送海委审查。

年度计划应在进行专项维修养护项目设计前完成初稿,水管单位应根据海委对专项维修养护项目设计的审查意见和部门预算下达情况调整年度计划(初稿),报漳卫南局审批。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计划编制应遵循“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计划应在工程普查、工程隐患探测、工程测量、观测资料整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确定维修养护项目和工程(工作)量,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规划和相关批复文件、技术标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工程(工作)量、项目概算、进度安排以及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计划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维修养护项目,需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计划调整只有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Page]

对涉及到工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水管单位应在及时处理的同时将有关情况直接报送海委,并抄送漳卫南局和主管单位。

第三章 实施阶段

第十五条 水管单位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施负总责。

主管单位负责对所属水管单位维修养护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等。

漳卫南局负责维修养护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漳卫南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合同管理制。

水管单位应与设计、监理、维修养护公司等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合同采用格式文本方式。水管单位应执行《海河水利委员会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并根据技术标准编制技术条款,同时按《海河水利委员会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编号规则(试行)》对合同进行编号。

水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计划,编制维修养护合同工程项目和工程(工作)量清单。

禁止将合同转包和分包。

第十七条 漳卫南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按照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管理的要求,逐步推行招标投标制。

专项维修养护项目实行邀请招标方式;日常维修养护项目实行委托维修养护方式。

水管单位应择优选择具有维修养护资质(或其他相关专业资质),或具有良好企业信誉和丰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验的队伍承担维修养护任务。每年年初,水管单位应与维修养护单位签订维修养护意向书,开始年度维修养护工作。

漳卫南局委托各主管单位对所属水管单位招标投标活动或委托维修养护谈判行使行政监督和审批。水管单位招标投标活动或委托维修养护谈判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报告,报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同时报漳卫南局备案。

第十八条 漳卫南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专项维修养护项目实行监理制。

水管单位在履行专项维修养护合同期间,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社会监理,同时应签订监理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漳卫南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日常维修养护项目实行考核制度。

水管单位负责对维修养护单位日常维修养护项目的考核工作,每月考核不少于一次,考核主要依据维修养护合同中要求的维修养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考核主要内容是完成工程(工作)量情况和维修养护质量情况,并出具考核意见。

各主管单位负责对水管单位日常维修养护项目管理的考核工作,每季度考核不少于一次,考核主要依据维修养护合同和有关规定,考核主要内容是履行维修养护合同情况和对维修养护项目管理的工作质量,并出具考核意见。

第二十条 漳卫南局各级管理组织要建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管理组织,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作质量。

水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负责对维修养护的质量管理。

各主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体系,负责对水管单位维修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漳卫南局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体系,负责对全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水管单位应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签订质量与安全监督书。并接受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理单位或水管单位对维修养护质量评价的基础上,经现场检验出具维修养护质量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 水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落实人员,责任到人。

水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掌握维修养护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机构、人员情况、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医疗工伤保险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产安全和人员安全。

漳卫南局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维修养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水管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作资料的整编归档工作,并对有关单位日常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设计、监理、维修养护等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做好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在维修养护项目完成后及时移交相关资料。

第四章 验收阶段

第二十四条 漳卫南局所辖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年度验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年度验收包括日常维修养护项目验收、专项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维修养护资金使用验收和维修养护工作资料验收四部分。

日常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和专项维修养护项目验收主要依据批准的维修养护年度计划、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各主管单位出具的考核意见以及海委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质量评价意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核定完成的维修养护工程(工作)量和质量,必要时可对维修养护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抽查。

维修养护资金使用验收主要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以及《漳卫南运河管理局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由漳卫南局审计部门出具财务审计结论。

维修养护工作资料验收主要依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工作资料齐全、分类清楚、内容详实,符合归档要求。

第二十六条 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所辖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工作;漳卫南局负责年度验收工作。专项维修养护项目验收按海委办法执行。

专项维修养护项目验收须在年度验收之前进行,在进行专项维修养护项目验收时,应同时检查与专项维修养护项目有关的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维修养护工作资料。

维修养护资金使用验收应在年度验收之前由审计部门组织进行。

维修养护工作资料验收可在年度验收时同时进行。

在年度验收时,不再进行专项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工作,但必须在专项维修养护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年度验收。

第二十七条 年度验收工作组应由漳卫南局建设与管理、财务、审计、档案等部门以及主管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水管单位负责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年度验收结束后,漳卫南局及时将年度验收总结报告报送海委。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漳卫南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按照《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水财经〔2005〕595号),《漳卫南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责任及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试行)》和《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工程(工作)量、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国家维修养护资金、授意或者放任维修养护单位违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规定、降低维修养护标准与工程质量标准、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水管单位应保证维修养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资料的,水管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相关单位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漳卫南运河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漳卫南局原有相关的办法和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齐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