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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时间:2008-10-08 15:18:00 来源:漳卫南运河网  
     

 

一、试点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5号),在征求国家发改委、中编办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水利部、财政部决定先在水利部直属水利工程中选择部分单位进行试点.通过试点,进一步验证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后,按照”管养分离”的管理模式,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情况下合理的基本支出、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标准和岗位设置标准及各项管理办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水利部直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二、选取试点单位

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型和现状.试点单位按水利部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30%掌握.试点单位的工程类型包括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和水库工程.试点单位已由各有关流域机构按照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齐全、工程规模适当、领导重视、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一定的管养分离工作基础的原则选取,报水利部、财政部审核确定(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

三、试点的组织实施要求

(一) 水利部直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各有关流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试点时间从2004年9月至2005年12月.

(二) 各试点单位依据《实施意见》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测算确定工程管理人员职数,明确岗位职责;对于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需经费和水管单位的基本支出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和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全额核定;各试点单位都要实施”管养分离”,组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并与管理单位分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任务交由分离出来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单位承担;维修养护单位要单独核算,实行企业管理,2005年12月底前全部转制为企业.

(三) 关于试点单位人员编制核定.此次选择四个流域机构所属46个水管单位进行水管体制改革试点,通过实行“管养分离”等改革措施,其纯公益和准公益中的事业管理人员由目前的6542人(不含群管)核定为3543人,离退休2343人.各主管单位、主管部门及试点单位要加强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在已经核定的总编制内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核定各试点单位的管理人员,试点结束后由主管单位、流域机构、水利部逐级审核后报中编办批准。

(四) 关于试点单位的基本支出和离退休经费的核定。根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和国家有关政策、标准,核定试点水管单位平均经费水平:管理人员基本支出2.56万元/人年,离退休经费维持流域机构平均水平不变。

(五) 关于试点单位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核定。根据测算标准,在已安排试点水管单位岁修经费财政拨款的基础上,再追加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试点经费。

(六) 各试点单位要根据颁发的“两定标准”、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和批准的经费预算以及水利部、财政部关于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按照改革后“管养分离”的管理模式和思路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管理岗位设置方案、编制详细基本支出预算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流域机构审核,由有关流域机构审核汇总后转报水利部核批。

(七) 要按照“管养分离”的管理模式,明确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的任务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水管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办法,工程维修养护由管理单位与维修养护单位实行合同管理。

(八) 根据有关工程维修养护规范、规定和管养双方签订的维修养护合同,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修养护,并有由管理方按照合同和工程维修养护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和检查监督。

(九)各试点单位要及时办理维修养护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最迟在2005年12月底前要全部办理完毕。在未办理维修养护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前,应先实行内部“管养分离”,明确管理单位人员和维修养护人员及各自的职责任务,对基本支出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应分别设帐,内部单独核算。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点)》规定执行,维修养护人员的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等待遇在未正式转企前仍维持原政策不变,其费用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中列支。[Page]

(十)实行“管养分离”后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水利预算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维修养护单位为企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变更衔接实施方案》的规定做好转换衔接工作。

(十一)关于试点期间经费核算、账务处理衔接原则

1、 2004年9月——2004年12月期间已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试点单位的基本支出和岁修经费,应与追加的试点经费一起,纳入试点范围进行核算。试点单位履行其他职能所获得的经费,如:防汛费、水政水资源费、水文监测费、水资源管理费、水土保持费等,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在工程管理单位核算。

2、 试点单位在未正式注册成立维修养护企业之前,应单独设账核算维修养护部分的财务收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维修养护企业正式注册后,将该账转入企业管理。

3、 为简化核算工作,从2005年1月1日起,各试点单位开始分账核算,对2004年9月1日——12月31日发生的基本支出,应按核定管理人员、维修养护人员和分流人员的比例进行分解。属维修养护部分的基本支出,应纳入维修养护账核算,并从维修养护经费(岁修费)中将上述已开支部分归还工程管理经费账。2004年9月1日后发生的分流人员的经费,仍在原账中核算,不再分账,但应设辅助账反映。试点方案批复后,分流人员不得再开支各项财政拨款。

4、 2004年9月1日——12月31日发生的岁修费支出,应从管理单位账中划转到维修养护单位账核算;新增维修养护经费连同现已安排但尚未支出的经费部分,由管理单位与维修养护单位实行合同管理。

(十二)各级主管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和指导,帮助、督促试点单位尽快启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按有关规定做好人员分离、资产分离、维修养护企业组建、建立健全管理单位内部管理核算制度等工作,妥善解决好离退休人员和转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障问题,监督试点单位的各项预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三)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颁发的“两定标准”、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批准的试点方案、经费预算执行。试点单位有行政执行人员的,在经费的核定上仍执行水管单位的基本支出标准。对于在预算中故意提供虚假、不真实的数据资料,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费,对资金管理不善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罚外,将追回相关经费并取消该单位试点资格。

四、试点总结验收

(一) 试点单位总结。各试点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对试点前后的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试点结束后,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供书面报告。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②管养分离情况。包括人员情况、新旧体制比较、人员分离比较、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运行机制;③工程管理及维修养护情况。包括维修养护内容、合同签订及执行、质量控制、监督检查情况、维修养护完成工作量等;④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资料;⑤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资料等;⑥试点取得的主要成果,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点)》的验证情况;⑦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修订完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点)》的建议。

(二) 流域机构和主管单位初验。流域机构和主管单位根据试点单位提供的验收总结和试点资料,对试点单位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具体工作量、工程质量、日常维修养护工作、经费预算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内容应包括现场实地查验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形象面貌等,以及对总结报告、工作资料进行检查。初验完成后,由各流域机构写出初验报告。

财政部、水利部组织抽查验收,抽查单位不少于试点单位总数的30%,逐项检查验收试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效果,并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点)》进行评价,写出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编辑:齐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