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维修养护计划编制工作,保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顺利开展,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以下简称“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结合漳卫南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卫南局所属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的编制。
第三条 年度维修养护计划项目包括日常维修养护项目和专项维修养护项目。
专项维修养护项目是指工程量大、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包括堤防粘土包胶、路面维修、险工基础加固,较大规模的堤顶、堤坡及前(后)戗整修、草皮、防浪林补植、闸门防腐、止水更换等。
第四条 编制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应以工程管理现状、运行观测记录及统计资料等技术资料、相关批复文件、“定额标准”及工程管理标准、规范等为依据。
第五条 计划编报程序
(一)编报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前,要完成相关的前期工作,包括工程普查、探测、统计资料及工程标准、技术资料收集、项目类别的确定等。
(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照“定额标准”确定维修养护项目,计算维修养护工作量。
(三)编制维修养护计划文件和项目计划表。
(四)维修养护计划由水管单位编制,并逐级上报审批。
(五)维修养护计划一经审批下达,维修养护项目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按原审批程序逐级报批。
一般情况下,计划变更的维修养护项目应在计划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实施。特殊情况下,应在及时处理的同时将计划变更申请(电话、电传、邮件、文件等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漳卫南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管理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履行计划报批手续,下一年度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报、审批工作应在部门预算编报之前完成。
第七条 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编制应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确保工程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 维修养护进度计划应根据工程维修养护特点,按照“经常养护、及时修复、养修并重”的原则,合理编制,确保工程完整和安全运行。
第九条 编制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应按照“实事求是、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标准”的原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定额标准”及相关规定计算维修养护经费。
第十条 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编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文件和项目计划表。
第十一条 年度维修养护计划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简要说明;本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原则;工程基本情况;年度工程管理要点;维修养护项目的名称、内容及工程量;主要工作及进度安排、经费预算文件(包括编制说明和预算表及相关附件);维修养护质量要求、目标;监理、质量监督检查;专项维修养护项目设计等。
第十二条 应及时准确、真实客观地编制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其内容应真实、合理、准确、完整、规范。
第十三条 对超出“定额标准”以外的项目,根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维修养护项目,调整后的维修养护项目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漳卫南局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