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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人教〔2005〕154号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时间:2008-09-16 16:07:00 来源:漳卫南运河网  
     

 

局属各河务局、管理局,综合事业处、信息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水利部《关于水利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水人教〔2002〕523号)精神,按照海委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同步进行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国家、水利部和海委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通过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由固定用人制度向合同用人制度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水利事业改革与发展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为我局水利事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干部管理方法;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保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之间聘用关系的客观公正;坚持民主监督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与监督权。

三、实施范围与对象

我局除各级机关行政执行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人员。

四、事业人员编制人数

水管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事业编制人数按《水利部直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水经调〔2004〕633号)执行;

非试点水管单位事业人员编制数暂按“水利部审查组核定海委《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人数”;

二级单位的事业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局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各级水管单位公务员原预留编制不得占用,由局统一掌握使用。

五、成立聘用工作组织

各事业单位(机构)要在本单位党政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并报局备案。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组成。未设专门人事、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的单位,要在上级主管单位人事、纪检(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人员聘用工作。

六、实施方案内容

试行人员聘用制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各事业单位(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局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特点,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一般岗位设置类别应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等三大类,根据岗位本身的工作性质、繁简难易程度、所担负的工作职责大小以及岗位所需要人员资格条件等因素,再将三类岗位分成若干层次,如管理岗可划分为A类(单位负责人岗)、B类(部门负责人岗)、C类(科办员岗)三层,每个层次根据岗位的工作内容、责任和权限可以细化为若干等级,如管理岗A类可以分为A1(单位主要负责人岗)、A2(单位副职岗);B类可以分为B1(部门主要负责人岗)、B2(部门副职岗);C类可分为C1(科员岗)、C2(办事员岗),最后将每个要设置的岗位对应到各细化的岗位等级中。

各单位要建立岗位设置方案图表,说明各类岗位的分布及其配置状况,为人员聘用、分类管理和人员薪酬提供依据。岗位分类图表包括岗位类别、岗位名称、岗位级别、工作职责、聘用条件等内容。其中聘用条件要尊重所设岗位的科学性、合理性,要避免因人设岗的现象,但是在资格条件上,对首次聘用人员可规定对在原岗位工作多少年或工作年限满多少年的,可适当放宽聘用条件。[Page]

设置管理岗位要体现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其中领导职数的聘任,不得突破局核定的职数。

对技术岗位的聘任要满足专业技术任务或项目的要求,可以采取本等级聘用、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的方式聘用。

对季节性、临时性的工作任务,一般不设置固定岗位,可采用短期聘用人员的办法解决。

(二)实施人员聘用工作程序

1.宣传动员

召开动员大会,明确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和本单位人员编制、岗位设置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2.公布所设置的岗位及其工作职责、聘用条件、薪酬等事项;

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4.本单位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用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5.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在竞争上岗的基础上,经民主评议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6.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7.将受聘结果进行公示;

8.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书文本由海委统一印制)。聘用合同期限一般签订3年;对岗位需要、技术含量较高的岗位可签订3年以上的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可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签订约定期限的合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可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三)制定岗位管理和考核办法

岗位的管理要坚持三个原则: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即对不同类型的岗位,因承担的工作任务和职责不同、岗位等级不同、上岗方式不同而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即以人与岗的适应性为重点,注重动态因素的分析和评价,从开发与配置的角度实行全动态管理;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即岗位设置后,无论受聘人员怎样流动,对岗位人员考核、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是固定的。

制定岗位考核办法要包括:考核范围、考核等次、考核内容和标准(三类人员考核标准不同)、考核方法和程序、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组织等内容。

(四)制定聘用制薪酬实施办法

各事业单位要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按岗定薪、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等分配原则,根据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以岗位工资制为主的工资分配政策,即按照岗位的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工作环境等因素,确定各岗位的工资待遇,按所在岗位进行工资分配的工资管理制度。岗位薪酬主要分为四块:第一块基本工资(原国家规定基本工资中的固定部分),按照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标准执行,根据此次新聘任的岗位以及本人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套入新聘任岗位工资标准,这样既能体现个人的资历、职级水平的差别,又根据岗位考核情况建立工资正常晋级制度。第二块岗位工资,主要是搞活原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将职工基本工资中的津贴部分和原来发放的地方性津补贴等捆在一起,根据岗位的关键程度、管理责任和工作量的大小建立岗位补贴,这一块根据岗位的不同适当拉开收入差距。三是考核工资部分,它与职工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相挂钩,可以包括现行工资中的岗位考核费、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等项目。四是体现单位整体发展情况的绩效工资部分,根据本单位当年总体效益情况确定分配总量和分配基数,然后根据岗位关键程度按不同系数进行分配。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可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

在实际工作中,允许受聘人员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受聘人员档案工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基本工资记载,实际收入按受聘岗位待遇计发。当被聘人员解聘、调动或退休时,仍按个人档案中记载的档案工资介绍工资标准或核发退休费。

(五)制定未聘人员安置办法[Page]

各事业单位要先挖渠、后分流,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

允许实行单位内部待聘制度,待聘期限不超过2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待聘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聘期满仍未能竞聘上岗的,要办理解聘手续,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实行人事代理。

七、方案审批

各事业单位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方案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由本单位党委集体研究,报局备案后方可执行。

八、有关要求

(一)各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人事部、水利部以及海委关于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规范运作。特别是在人员聘用过程中,各单位聘用工作组织要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聘用程序,提出人员聘用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确保人员聘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各单位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检、审计岗位的工作。聘用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对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纪现象,一经发现,从严处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各单位要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职工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稳步推进。

(四)各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改革中,要认真理解、领会国家、水利部和海委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的有关精神,正确处理政、事、企之间的关系,要把人员聘用制改革与本单位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统筹考虑、配套进行,于9月15日前完成人员聘用制方案的拟定并报局,经局审定后与我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同步实施。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编辑:齐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