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4〕066号)(磁县鑫泰物流有限公司专用铁路工程漳河段防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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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4-0133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河湖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4年09月18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4〕066号
磁县鑫泰物流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6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磁县鑫泰物流有限公司关于审查〈磁县鑫泰物流有限公司专用铁路工程漳河段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申请。2024年9月12日,本机关组织对《磁县鑫泰物流有限公司专用铁路工程漳河段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因磁县鑫泰物流有限公司专用铁路工程漳河段的工程建设方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海委关于印发〈海委审批权限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海建管〔2013〕33号)等有关规定,且《评价报告》采用的数学模型范围、参数设置不合理,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不全面,防治与补救措施不足以消除该工程建设对防洪产生的不利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技术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磁县鑫泰物流有限公司专用铁路工程漳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不予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9月18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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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