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解读
|
为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在水利科技创新、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中的引导激励作用,进一步落实《水利部印发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水利科技创新若干意见的通知》(水国科〔2017〕10号)精神,2020年6月18日,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修订印发了《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问题,从背景、意义、主要修订内容等方面进行系统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海委水利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自2006年首次举办,逢偶数年开展,至今已成功举办七届。《海委水利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06年出台,作为评审依据在历届评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原《办法》依据2003年发布的《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制定,该办法经历四次修订后内容已大幅调整;且在近年海委科技进步奖评审过程中发现,原《办法》部分条款内容已不能适应海委实际需求。 为更好的发挥科技奖励的引导激励作用,依据2020年新修订的《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海委组织修订并出台本《办法》。 二、《办法》修订的意义是什么? 修订《办法》是落实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和海委科技创新新形势的需要,在激励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新《办法》更新了奖励范围,严格了申报、评审程序,使科技奖励工作更加的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鼓励海委广大科技工作者践行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推动海河流域水利科技高质量发展。 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新修订的《办法》包含7个章节、24条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规范了组织机构 一是明确了海河水利委员会是海委科技进步奖的领导机构,负责宏观指导与管理,包括制定(修订)奖励办法、审查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等;二是由“科技外事处”规范为“科技管理部门”。 2.更新了奖励范围 奖励范围由“水利科学技术类和水利软科学类”两类更新为“科技研发成果、技术发明成果、技术推广成果和其他科技成果”四类,各奖项的评审标准也从创新程度、技术难度、成果水平、成果应用等方面作出标准说明。 3.完善了申报程序 一是将“推荐申报”更新为“提名申报”,明确了委机关各部门、委直属各单位具有提名资格;二是在申报材料中新增了“成果客观评价材料”,明确了能佐证成果水平的客观评价附件范围;三是规范了提名前需对成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四是要求提名成果必须经过两年以上实践应用;五是明确了涉密成果区分对待。 4.完善了评审程序 一是增加了成果形式审查后的公示环节;二是精简了评审大会专家人数;三是评审程序中由“召开专业评审组会议”修改为“进行同行业专家初审”;四是明确了授奖名单发布前需经海委审核批准。 5.提高了纪律要求 一是提高了对评审委员会、提名申报单位的纪律要求;二是明确了海委科技进步奖奖励工作接受海委纪检部门监督。 四、申报条件是什么? 申报海委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2.由具有提名资格的单位提名; 3.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海委系统有关部门或单位; 4.申报的科技成果必须是已验收(或评审)并至少有两年以上实践应用的成果; 5.申报的科技成果不存在成果所属权、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6.申报的科技成果未获得或正在申报其他同级或更高级别科技类奖项。 五、申报材料有哪些? 申报者需提交提名申报书与技术报告,提名申报书中需附下列能佐证成果水平的材料。 必备材料: 1.技术评价材料:包括验收意见、评价结论、知识产权或标准证明、国家相关部门正式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等。应根据成果类别至少提供一项。 2.查新材料:具有资质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 3.应用证明材料:成果应用单位出具的应用满两年的佐证材料。 4.效益证明材料:成果应用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支持数据成立的经济效益证明(如到账凭证或财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应至少提供一项材料。 补充材料:包括专著,代表性论文,国内外同行公开发表于重要学术刊物、学术专著和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的学术性评价意见等。 六、评审流程是什么?
|
||
编辑:史滨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