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关于辽宁春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吉林郭勒矿区二号露天矿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事中事后监管意见的函(海水保函〔2026〕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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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6-0075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水电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6年09月07日 文 号:海水保函〔2026〕015号 内蒙古吉林郭勒二号露天煤矿有限公司: 按照2026年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计划,2026年8月20日,海委对辽宁春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吉林郭勒矿区二号露天矿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开展了事中事后监管,现形成意见如下。 一、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于2010年7月开工,2011年5月停工,2020年10月复工,计划2027年完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初期,明确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人员;2018年12月,委托内蒙古众睿生态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兴融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建设期间,实施了拦挡、截排水、表土剥离及回覆、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 二、发现问题 1.项目1#排土场到界区域消力、排水等工程措施落实不到位,边坡有冲沟。 2.项目1#、2#排土场未到界区域未落实苫盖等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存在水土流失隐患。 3.项目1#排土场到界区域部分水土保持设施有损毁,影响功能发挥。 4.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不符合《水土保持监理规范》(SL 523—2024)要求,未对施工中出现的水土流失问题及时制止和督促处理。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以上问题均为一般问题。 三、整改要求 1.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落实排土场排水沟、消力池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将排水顺接至自然沟道,避免对坡面产生冲蚀,并对存在冲沟的坡面进行修复。 2.建设单位应优化排土场未到界区域施工组织,避免长期大量裸露堆土,组织施工单位落实排土场未到界区域苫盖等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消除水土流失隐患。 3.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对损毁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修复,加强管理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4.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监理规范》(SL 523—2024)开展工作,对施工中出现的水土流失问题及时制止和督促处理。 5.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见附件。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以上意见,抓紧按期落实整改,于2026年10月31日前落实意见的全部整改要求,并以正式文件将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海委。若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海委将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和信用惩戒,并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附件: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6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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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