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关于海河防潮闸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函(海水保函〔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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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4-0065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水电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4年05月13日 文 号:海水保函〔2024〕13号 海河防潮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天津市水务局: 按照2024年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计划,4月18日,我委对海河防潮闸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下。 一、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项目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于2021年9月开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初期,明确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人员;2021年7月,委托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和天津润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祥瑞古建筑监理有限公司联合体分别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建设期间,根据主体工程实施进度及设计要求,实施了拦挡、苫盖等水土保持措施。 二、督查发现的问题 1.项目1#临时排泥场未及时清运淤泥并恢复原地貌。 2.项目弃渣场未严格进行土地整治,植物措施覆盖度不符合水土保持相关要求。 3.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不符合《水土保持监理规范》要求,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督促处理,水土保持监理职责未有效发挥。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本次督查发现的问题均为一般问题。 三、整改要求 1.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抓紧清运1#临时排泥场的淤泥,并落实土地整治、植被恢复等措施,恢复原地貌。 2.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弃渣场的土地整治和植物措施,及时补植补种并加强后期养护,确保植物措施覆盖度达到水土保持相关标准要求。 3.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监理规范》开展工作,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处理。 4.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5.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做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审批、设计变更、自查初验、施工、监理、监测、质量评定、设施验收等各环节档案资料的收集及管理工作。 项目督查发现的问题、责任对象、整改要求等清单见附件。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1.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以上督查意见,抓紧按期落实整改,于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督查意见的全部整改要求,并以正式文件将督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海委,若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海委将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和信用惩戒,并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请天津市水务局依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对涉及违法违规问题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并于2024年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将跟踪检查情况报送我委。 附件: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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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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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