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关于太子城至锡林浩特铁路(内蒙段)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函(海水保函〔2024〕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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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4-0054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水电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4年04月19日 文 号:海水保函〔2024〕009号 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按照2024年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计划,4月11日,我委对太子城至锡林浩特铁路(内蒙段)水土保持工作开展了监督检查,形成督查意见如下。 一、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于2022年12月开工,计划2026年6月完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初期,明确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人员;项目于2023年8月委托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弘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分别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建设期间,根据主体工程实施进度及设计要求,实施了表土剥离、苫盖等水土保持措施。 二、督查发现的问题 1.项目未开展头号村取土场、二道木取土场“一场一图”设计,施工便道后续设计不符合水利部有关规定。 2.项目头号村取土场、二道木取土场未落实挡水埂、排水沟等措施,取土方式不符合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并形成高陡边坡,存在水土流失隐患。 3.项目表土剥离集中堆存处未落实拦挡措施,苫盖措施防护效果较差。 4.项目施工便道未落实铁丝网围栏等防护措施。 5.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报三色评价“绿色”结论与实际不符。 6.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不符合《水土保持监理规范》要求,水土保持监理职责未有效发挥。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本次督查发现的第1、2、5条问题为较重问题,第3、4、6条问题为一般问题。 三、整改要求 1.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开展取土场“一场一图”设计,按要求开展施工便道的后续设计,细化不同条件下施工便道的水土保持措施。 2.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落实挡水埂、排水沟、削坡分级等措施,平台宽度、放坡坡比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对项目全线表土集中堆存处进行排查,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表土集中堆存处的拦挡措施,提高苫盖措施防护标准。 4.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对项目全线施工便道进行排查,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落实铁丝网围栏等措施。 5.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技术规程,规范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客观、如实作出水土保持监测三色评价,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存在问题的整改。 6.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监理规范》开展工作,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制止并督促处理。 7.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8.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做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审批、设计变更、自查初验、施工、监理、监测、质量评定、设施验收等各环节档案资料的收集及管理工作。 项目督查发现的问题、责任对象、整改要求等清单见附件。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1.我委将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要求,对具体问题的责任单位开展责任追究。 2.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以上督查意见,抓紧按期落实整改,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督查意见的全部整改要求,并以正式文件将督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我委。 3.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依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对涉及违法违规问题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并于2024年7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将跟踪检查情况报送我委。 附件: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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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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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