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关于新建北京至雄安新区至商丘高速铁路雄安新区至商丘段(海河流域段)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函(海水保函〔2023〕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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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3-0081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水电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3年7月27日
文 号:海水保函〔2023〕011号
雄安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根据《海委关于开展海河流域铁路项目水土保持协同监管工作的通知》(海水保〔2023〕3号)要求,2023年7月6—7日,海委、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河北省水利厅对新建北京至雄安新区至商丘高速铁路雄安新区至商丘段(海河流域段)水土保持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下。 一、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项目于2022年9月开工,计划2026年9月完工,涉及河北省、山东省。建设单位重视铁路建设水土保持工作,项目开工前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初期,明确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制定了《雄商高速铁路有限公司水土保持管理办法》;2022年12月,分别委托中水环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水利部沙棘开发管理中心(水利部水土保持植物开发管理中心)开展本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项目建设期间,根据主体工程实施进度及设计要求,实施了表土剥离、苫盖、临时排水等水土保持措施,多次组织水土保持专题培训、现场观摩会和专项检查,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良好进展。 二、督查发现的问题 1.项目施工图设计不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水土保持措施布置和工程量不明确,对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指导性不强。 2.项目部分桥梁区临时堆土堆砌方式不符合水土保持方案要求且未落实好临时防护措施。 3.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不规范,未实施驻场监理。 4.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不规范,未全面做到对临时堆土和水土保持临时措施实施情况的“过程控制”和“定量监测”。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本次督查发现的问题均为一般问题。 三、整改要求 1.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设计单位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和标准规范完善细化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深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明确水土保持措施布置、工程量和施工组织安排,并按时限要求将批复后的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补充报告报送海委。 2.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堆砌临时堆土,将边坡控制在1:1.5—1:2.0之间,堆土高度不超过4米,并落实好临时拦挡、苫盖和排水措施。 3.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应按照水利部有关要求全面实施驻场监理,加强与主体工程监理的协调联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水土保持要求和措施,及时制止和督促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水土保持问题。 4.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在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中强化“过程控制”和“定量分析”,全面掌握项目临时堆土情况及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并将临时堆土情况监测纳入水土保持监测成果中。 5.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6.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审批、设计变更、自查初验、施工、监理、监测、质量评定、设施验收等资料的收集及管理工作。 项目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见附件。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以上督查意见,抓紧按期限整改落实,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督查意见的整改要求,并以正式文件将督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海委。若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海委将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和信用惩戒,并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附件: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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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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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