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关于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永清—上海)(海河流域段)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函(海水保函〔2023〕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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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3-0044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水电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3年4月13日
文 号:海水保函〔2023〕002号
国家管网集团北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海委关于印发2023年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海水保〔2023〕2号)要求,2023年3月22日—23日,我委组成督查组,对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永清—上海)(海河流域段)水土保持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下。 一、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项目涉及河北省、山东省,于2020年5月开工,计划2023年4月完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初期,明确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人员;2020年10月,委托松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松辽工程监理监测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项目建设期间,根据主体工程实施进度及设计要求,实施了土地整治、临时苫盖、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 二、督查发现的问题 1.项目安平压气站土地整治、临时苫盖措施落实不到位。 2.项目植被恢复措施落实滞后,管道作业带区、河流穿越区水土保持工程、植物措施落实不到位。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本次督查发现的问题均为一般问题。 三、整改要求 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于2023年4月30日前落实安平压气站土地整治、临时苫盖措施。 2.建设单位应对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全面梳理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于2023年6月30日前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落实管道作业带区、河流穿越区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3.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及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4.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审批、设计变更、自查初验、施工、监理、监测、质量评定、设施验收等资料的收集及管理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以上督查意见,抓紧按期限整改落实,请建设单位于2023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督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我委。 附件: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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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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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