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关于新建和顺至邢台铁路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函(海水保〔2019〕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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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19-00111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土保持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19年11月27日 文 号:海水保〔2019〕039号 北京铁路局邢台工程项目管理部,河北省水利厅,山西省水利厅: 根据《海委关于开展2019年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通知》(海水保〔2019〕4号)要求,2019年11月7日,我委在天津开展新建和顺至邢台铁路水土保持工作约谈,建设单位北京铁路局邢台工程项目管理部有关代表参加了约谈。约谈时,建设单位汇报了新建和顺至邢台铁路水土保持自查情况,我委指出了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形成如下监督检查意见: 一、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项目涉及河北省、山西省,于2015年11月开工,计划2020年12月完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初期,明确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人员;2015年10月,分别委托西安黄河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工程建设期间,根据主体工程实施进度及设计要求,实施了边坡防护、排水沟、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 二、督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1.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指定的存放地外弃土弃渣,且未履行弃土(渣)场水土保持变更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2.项目部分弃土(渣)场未开展水土保持专项设计。 3.项目联络线1号弃土场、联络线2号弃土场、DK9+450白泉隧道明洞上方弃渣场、DK9+458白泉隧道明洞上方弃渣场、新村隧道斜井弃渣场、DK18+300左侧新村隧道出口弃渣场、西平麻地筐弃渣场、路罗隧道2#斜井弃渣场、营房台隧道出口弃渣场、河东隧道弃渣场、清沙坪弃土场、石善隧道弃渣场、石善隧道弃土场、峡底1#隧道出口弃渣场、牛旺1#弃渣场、野沟门隧道进口弃渣场、野沟门隧道出口弃渣场、西河口隧道进口弃渣场、DK88+200左侧弃土场、DK90+900左侧弃土场、桐花岭隧道弃渣场、新村隧道进口弃渣场、天河山隧道进口弃渣场、后掌弃土场等24个弃土(渣)场均为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外弃土(渣)场,且渣体防护措施不完善,未落实分层碾压、削坡分级、截排水、拦挡、土地平整、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存在严重水土流失隐患。 4.项目滑子弃土场、棉花沟弃土场弃土量超过水土保持方案设计量的20%,未落实分层碾压、削坡分级、截排水、拦挡等水土保持防护措施。 5.项目天河山隧道1#斜井弃渣场、天河山隧道出口弃渣场、天河山隧道平导弃渣场、贺坪峡隧道弃渣场、河东弃土场、牛旺2#弃渣场、前河岔弃渣场、DK90+150右侧弃土场等8个弃土(渣)场的渣体防护措施不完善,未落实分层碾压、削坡分级、截排水、拦挡、土地平整、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 6.项目营房台隧道进口弃渣场缺少相关防洪评价手续和土地移交手续。 7.项目西河口隧道出口弃渣场、东羊卧隧道弃渣场,为水土保持方案设计之外的临时弃土(渣)场,未落实拦挡、排水、苫盖等临时防护措施。 8.工程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排水、拦挡、苫盖等临时防护措施。 三、整改要求 1.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抓紧履行弃土(渣)场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手续。 2.建设单位应抓紧完成全部弃土(渣)场的水土保持专项设计,切实将水土保持方案中确定的拦挡、边坡防护、排水、植被恢复等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到专项设计中。 3.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弃渣场水土保持专项设计要求,落实全部弃土(渣)场的分层碾压、削坡分级、截排水、拦挡、土地平整、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完善水土保持防护体系,消除水土流失隐患。 4.建设单位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联络线1号弃土场、联络线2号弃土场、DK9+450白泉隧道明洞上方弃渣场、DK9+458白泉隧道明洞上方弃渣场、新村隧道斜井弃渣场、DK18+300左侧新村隧道出口弃渣场、西平麻地筐弃渣场、路罗隧道2#斜井弃渣场、营房台隧道出口弃渣场、河东隧道弃渣场、清沙坪弃土场、石善隧道弃渣场、石善隧道弃土场、峡底1#隧道出口弃渣场、牛旺1#弃渣场、野沟门隧道进口弃渣场、野沟门隧道出口弃渣场、西河口隧道进口弃渣场、DK88+200左侧弃土场、DK90+900左侧弃土场、桐花岭隧道弃渣场、新村隧道进口弃渣场、天河山隧道进口弃渣场、后掌弃土场等24个弃土(渣)场的非法弃渣移至水土保持方案指定的存放地,并恢复原地貌。若逾期未完成弃渣清理,我委将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5.建设单位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滑子弃土场、棉花沟弃土场的超量弃土(渣)移至水土保持方案指定的存放地,并严格落实分层碾压、削坡分级、截排水、拦挡等水土保持防护措施。 6.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要求,严格落实天河山隧道1#斜井弃渣场、天河山隧道出口弃渣场、天河山隧道平导弃渣场、贺坪峡隧道弃渣场、河东弃土场、牛旺2#弃渣场、前河岔弃渣场、DK90+150右侧弃土场等8个弃土(渣)场的分层碾压、削坡分级、截排水、拦挡、土地平整、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 7.建设单位应尽快完善营房台隧道进口弃渣场的防洪评价手续和土地移交手续。 8.建设单位应做好西河口隧道出口弃渣场、东羊卧隧道弃渣场等水土保持方案设计之外的临时弃土(渣)场的防护工作,落实拦挡、排水、苫盖等临时防护措施,弃土(渣)利用完毕后及时恢复原地貌。 9.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临时防护,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落实各防治区的临时排水、苫盖、拦挡等防护措施。 10.建设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明确建设管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加快水土保持工作进度。 11.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向水利部报备验收资料。 12.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审批、设计变更、管理、自查初验、施工、监理、监测、质量评定、设施验收等资料的收集及管理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1.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以上督查意见,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督查意见要求,认真整改落实,于2020年3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将督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我委。 2.河北省水利厅、山西省水利厅应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组织做好督查意见落实跟踪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求邢台市水务局组织邢台县水利局,晋中市水利局组织左权县、和顺县水利局开展跟踪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请河北省水利厅、山西省水利厅于2020年3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将跟踪检查情况报送我委。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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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