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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委关于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函(海水保〔2019〕036号)
http://www.hwcc.gov.cn 时间:2019-12-19 09:36:55 来源:海河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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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19-00113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土保持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19年11月27日

文       号:海水保〔2019〕036号

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有限公司,北京市水务局,河北省水利厅:

根据《海委关于开展2019年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通知》(海水保〔2019〕4号)要求,2019年10月29日,我委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水土保持工作进行了现场技术检查,根据检查报告,形成如下监督检查意见:

一、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项目涉及北京市、河北省,于2014年3月开工,计划2020年完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初期,明确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人员,于2016年5月分别委托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北京华夏山川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建设期间,根据主体工程实施进度及设计要求,实施了部分边坡防护工程、拦挡工程、临时苫盖等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二、督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1.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指定的存放地外弃土弃渣,且未履行弃土(渣)场水土保持变更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2.项目透风梁隧道进口弃渣场排水沟未按设计施工,附近有两堆临时堆渣未清理,透风梁隧道进口边坡裸露。

3.项目东伍岭隧道2#斜井弃渣场为水保方案设计外弃渣场,现场无防护措施,附近有临时堆渣未清理,存在水土流失隐患。

4.项目滦河1号桥桥下部分区域未采取植被恢复措施。

三、整改要求

1.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抓紧履行弃土(渣)场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手续。

2.建设单位应按照经水利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后续设计要求,严格落实透风梁隧道进口弃渣场排水设施,以及透风梁隧道进口边坡防护和植被恢复措施,确保林草覆盖率达到要求。

3.建设单位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东伍岭隧道2#斜井弃渣场的非法弃渣移至水土保持方案指定的存放地,并恢复原地貌。若逾期未完成弃渣清理,我委将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建设单位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清除东伍岭出口弃渣场附近和透风梁隧道进口弃渣场附近的临时堆渣,并恢复原地貌。

5.建设单位应做好综合利用弃土(渣)场的管理工作,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及时采取拦挡、排水等措施控制弃土(渣)场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水土流失。

6.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向水利部报备验收资料。

7.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审批、设计变更、日程管理、自查初验、施工、监理、监测、质量评定、设施验收等资料的收集及管理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1.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以上督查意见,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督查意见要求,认真整改落实,于2020年3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将督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我委。

2.北京市水务局、河北省水利厅应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组织做好督查意见落实跟踪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求朝阳区、顺义区、怀柔区、密云区水务局开展跟踪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要求承德市水务局组织沿线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跟踪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请北京市水务局、河北省水利厅于2020年3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将跟踪检查情况报送我委。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编辑:韩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