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关于鄂尔多斯-安平-沧州输气管道工程(一期工程)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函(海水保〔2019〕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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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19-0098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土保持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19年11月13日 文 号:海水保〔2019〕021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经理部,河北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厅: 根据《海委关于开展2019年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通知》(海水保〔2019〕4号)要求,2019年10月27日,我委在天津开展了水土保持工作集中约谈,对鄂尔多斯—安平—沧州输气管道工程(一期工程)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经理部有关代表参加了约谈。约谈时,建设单位汇报了项目水土保持自查情况,我委指出了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形成如下监督检查意见: 一、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项目涉及河北省、河南省,于2018年5月开工,目前项目一期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2018年4月,委托北京华夏山川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项目建设期间,根据主体工程实施进度及设计要求,实施了土地整治、排水沟、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二、督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1.项目已投产使用,但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 2.项目管线防治区部分区域水土保持植物措施实施滞后于主体工程。 3.项目未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违反了《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有关规定。 三、整改要求 1.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及时向水利部报备验收资料。 2.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求,尽快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确定的管线防治区植物措施。 3.建设单位应依法及时缴纳河北冀州段水土保持补偿费。 4.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审批、设计变更、管理、自查初验、施工、监理、监测、质量评定、设施验收等资料的收集及管理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1.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以上督查意见,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督查意见要求,认真整改落实,于2020年3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将督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我委。 2.河北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厅应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组织做好督查意见落实跟踪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求石家庄市、保定市、沧州市、衡水市、濮阳市水利(务)局组织项目沿线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跟踪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请河北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厅于2020年3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将跟踪检查情况报送我委。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19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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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