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深入推进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工作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对水行政执法的支持和监督作用,保障海河流域水安全,助力推动新阶段流域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有关部署,一年以来,海委深入推进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工作,取得良好阶段性进展。 高位推动
构建协作制度“四梁八柱”
海委党组高度重视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建立工作,多次研究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委党组书记、主任乔建华强调,要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统筹协调作用,大力推进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检察机关的协作,切实强化执法联动合力;委分管负责人全程指导推进,并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带队开展专项调研,及时研究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切实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在海委党组组织推动下,海委先后会同天津、河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省(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签署《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建立了会商研判、专项行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案情通报等制度,共同分析研判海河流域水事秩序和水利领域违法案件,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协调处理难度大、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以及其他适合检察公益诉讼的问题线索,海委各级执法机构将移送有关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督促依法整改,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为推进海委驻津和驻冀各级执法机构涉水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合作提供了有力支撑。以此为基础,海委各级单位先后与属地检察机关签订协作协议33个,流域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四梁八柱”逐步构建。
同频共振
汇聚“行政+检察”治水合力
在逐步探索建立协作机制过程中,海委始终站在强化流域治理管理的高度,聚焦“国之大者”,大力推进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控联治,为保护流域绿水青山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
期间,海委联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水务局、南水北调中线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水务集团市区、市南分公司等多家单位,全力打击破坏南水北调工程、非法取水、浪费水资源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南水北调工程和输水安全。联合基层检察院对京杭大运河临西段水域开展了联合执法巡查行动,就大运河保护中如何发挥流域管理机构和检察机关职责交换意见,探索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上推进协作配合,共同构建大运河全方位、立体式保护格局。海委各级执法机构运用协作机制,与属地检察机关开展各类联合行动300余次、出动执法人员1000余人次,不畏艰难,勇于执法,敢于碰硬,通过下达检察建议、移送违法线索、案情信息共享、证据共同认定等一系列严密的制度化协作,用有力的监管手段和“力度”“温度”并存的执法方式,达到了调整人的行为、纠正人的错误行为的治本效果。
问需基层
探索建立有“名”有“实”的长效机制
调查研究是获得真知灼见的源头活水,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功。为解决基层单位在运用协作机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今年6月,海委在山东省德州市召开漳卫南流域片“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推进调研座谈会,与基层河务、水利、检察机关深入交流,倾听基层心声,进一步解决基层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改进合作方式,增强协作机制实效性,不断提高水事违法案件办案效率和质量,特别是高效开展本年度河湖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等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强调,确保流域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真正在基层落地生根、发挥实效,有效打击影响河湖安全保护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为服务和保障流域水利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下一步,海委将持续践行“六条实施路径”和“四个统一”要求,按照水利部工作部署,全面履行流域管理机构职能作用,畅通沟通交流渠道,切实发挥好流域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作用,进一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新阶段流域水利高质量发展的能力,用法治力量守护流域河湖、造福流域人民。(政法处 刘丙翱)
|
||
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