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水利委员会省际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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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海河流域省际水事纠纷,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有关水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海河流域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的适用范围为水利部交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海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委)处理的,漳卫南运河管理局(以下简称漳卫南局)和漳河上游管理局(以下简称漳河上游局)上报海委处理的海河流域省际水事纠纷的应急处置。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省际水事纠纷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过程中因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争端。 海河流域省际水事纠纷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重大省际水事纠纷和一般省际水事纠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省际水事纠纷(以下简称重大纠纷): (一)由省际水事纠纷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二)在省际边界地区发生以爆炸等方式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 (三)其他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害或者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省际水事纠纷。 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省际水事纠纷为一般省际水事纠纷(以下简称一般纠纷)。 第四条 省际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反应迅速、措施果断、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海委建立省际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 漳卫南局和漳河上游局应当建立省际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并落实纠纷应急处置责任制。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海委省际水事纠纷的预案启动级别分为二级:重大纠纷的预案启动级别为一级;一般纠纷的预案启动级别为二级。 一级预案启动:海委成立重大省际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由海委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海委办公室、水政水资源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级预案启动:流域内海委直管范围外的一般纠纷,海委成立省际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应急工作组),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应急工作组由海委主管部门为组长单位,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海委直管范围内的一般纠纷,由有关管理局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第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工作组、直属管理局负责省际水事纠纷的协调处理、预防、预测、预警、评估等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重大纠纷协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重大纠纷相关省界地区的水事活动;负责向水利部上报重大纠纷的协调情况;负责纠纷的信息汇总、预测、调查评估等工作;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裁决、水利部或者海委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纠纷各方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纪要等。 应急工作组负责一般纠纷协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一般纠纷相关省界地区的水事活动;负责纠纷的信息汇总、上报、纠纷预测、调查评估等工作;监督检查水利部或者海委有关省际水事纠纷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纠纷各方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纪要等。 直属管理局负责承办管理范围内省际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监督检查省际水事纠纷相关省界地区的水事活动;负责纠纷的信息汇总、上报、纠纷预测、调查评估等工作;监督检查水利部、海委及其应急领导小组形成的省际水事纠纷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纠纷各方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纪要等。 第八条 海委机关有关部门省际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的主要职责为: (一)办公室:负责海委参与水事纠纷调处的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负责省际水事纠纷的信息传递、发布和信访等工作;承办重大省际水事纠纷协调会议。 (二)规划计划处:负责承办因违反流域有关规划而引起的省际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监督省际水事纠纷调处过程中确定的调处方案符合流域有关规划。 (三)水政水资源处:负责省际水事纠纷协调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纠纷的信息汇总、上报、预测、调查评估等工作;负责承办由水资源开发、利用引起的省际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监督检查水利部、海委及其应急领导小组形成的省际水事纠纷处理意见,以及纠纷各方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纪要的执行情况。 (四)建设与管理处:负责承办由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引起的省际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监督检查纠纷各方达成的省际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协议、纪要的执行情况。 (五)水土保持处:负责承办由水土流失引起的省际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监督检查纠纷各方达成的省际水土保持协议、纪要的执行情况。 (六)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承办由防汛抗旱引起的省际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监督检查纠纷各方达成的省际防汛抗旱协议、纪要的执行情况。 (七)水资源保护局:负责承办由水污染而引起的省际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监督检查纠纷各方达成的省际水资源保护协议、纪要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调处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纠纷调查组、协商处理组、信息保障组和咨询专家组等工作组。 纠纷调查组主要任务是负责联系纠纷相关各方共同勘查纠纷现场,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有关人员;检查工程设施破坏情况;初步分析纠纷发生原因,估算纠纷引起的损失;提出调处纠纷的初步意见等。 协商处理组主要任务是负责水事纠纷应急的综合协调和处理工作。负责督促纠纷相关各方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就纠纷调处方案进行商讨,形成调处方案。 信息保障组主要任务是负责确定联络方案,收集各方信息;接受媒体采访,公布调处进展;负责重大纠纷调处工作的后勤保障工作。 咨询专家组主要任务是负责纠纷调处方案编制的技术指导和专家咨询。 第三章 预防、预测、预警 第十条 海委建立省际水事纠纷预防、预测和预警制度。 海委水政水资源处、漳卫南局和漳河上游局应当加强省际边界地区的法制宣传,提高边界地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营造懂法、守法、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 海委负责监督检查流域内省际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漳卫南局和漳河上游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范围内省际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 第十二条 海委会同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拟定省际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在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调度方案和调度预案批准后,负责组织执行或者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海委建立海河流域省际水事协商制度,定期组织召开省际水事协商会议;开展省际水事纠纷风险分析评估;建立健全省际水事纠纷预防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省际水事纠纷。 海委机关有关部门、漳卫南局和漳河上游局应当督促流域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遵守《海河流域省际边界水事协调工作规约》,履行本省边界地区水事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建立省际水事协商制度,开展省际水事纠纷预防、预测工作,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 第十四条 海委机关有关部门在预测将要发生重大纠纷时应当立即报告委分管主任,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重大纠纷预警信息。 漳卫南局和漳河上游局在预测将要发生重大纠纷时应当立即报告海委,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重大纠纷预警信息。 重大纠纷预警的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水事纠纷的类别、地点、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第十五条 重大纠纷预警信息的发布范围为可能发生重大纠纷的省际边界地区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水利部政策法规司。重大纠纷位于海委直管范围内的,预警信息发布范围还应当包括漳卫南局或者漳河上游局。 发出预警信息后,海委水政水资源处等有关部门、漳卫南局和漳河上游局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协助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消除引发水事纠纷的隐患。 引发重大纠纷的隐患消失后,海委及时解除预警。 第四章 报告、响应、处置 第十六条 海委建立省际水事纠纷应急报告制度。省际水事纠纷报告的内容包括水事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事件性质、发展趋势、影响范围、造成后果、已经采取的临时处理措施和建议等。 海委机关有关部门在接到纠纷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同时向海委分管领导报告,并及时向相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漳卫南局和漳河上游局在接到纠纷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及时向海委报告,并及时向相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海委接到水利部交办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处理的水事纠纷后,由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核实水事纠纷的性质、类别,并将判断结果及时向海委分管主任汇报,由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启动预案的级别。 漳卫南局和漳河上游局接到海委交办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处理的水事纠纷时,应当立即责成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水事纠纷的性质、类别,并及时将判断结果向海委报告,由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启动预案的级别。 第十八条 一级预案启动后,海委做出如下响应: (一)立即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并向水利部报告; (二)要求省际水事纠纷各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与纠纷有关的一切活动; (三)组织开展重大纠纷的调查工作,形成重大纠纷调处方案,并促成纠纷各方有关部门签署会议纪要或者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四)监督检查重大省际水事纠纷调处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向有关方面通报;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工作; (六)履行水利部交办的处置重大纠纷的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二级预案启动后,海委作出如下响应: (一)海委成立应急工作组,或者责成漳卫南局和漳河上游局负责纠纷协调工作; (二)要求省际水事纠纷各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与纠纷有关的一切活动; (三)组织开展省际水事纠纷的调查工作,形成省际水事纠纷调处方案并促成纠纷各方有关部门签署会议纪要或者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四)监督检查省际水事纠纷调处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向有关方面通报;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工作。 第二十条 省际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应急领导小组或者应急工作组自动撤销。 第二十一条 重大纠纷处理完毕后,海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评估总结并编写总结报告上报水利部。 一般纠纷处理完毕后,海委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进行评估总结并编写总结报告上报海委。 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水事纠纷的起因、影响范围、处理措施、措施执行情况以及今后如何预防、处理此类纠纷的建议等。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海委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省际水事纠纷调处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海委工作人员在省际水事纠纷调处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海委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在省际水事纠纷调处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海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海河流域省际水事纠纷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海委统一对外公布。 省际水事纠纷预警信息和省际水事纠纷报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隐瞒或者夸大事实,未经海委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2008年月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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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