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关于印发海河流域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防御〔202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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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2-0325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旱灾害防御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2年6月7日
文 号:海防御〔2022〕011号
海委关于印发海河流域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河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规范洪水预警发布工作,结合近年实施情况,海委组织对《海河流域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6月7日
海河流域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海河流域洪水灾害,规范洪水预警发布工作,依据《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国汛〔2013〕1号)、《水情预警信号》(SL758-2018)、《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主要江河洪水编号规定的通知》(水防〔2019〕118号)、《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水防〔2022〕171号)、《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海防御〔2022〕10号),结合海河流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河流域内发布洪水预警,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洪水预警信息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洪水预警信号、预警内容等。 第四条 洪水预警信号等级依据洪水量级及其发展态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至高分为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四级危害程度。 第五条 海河流域洪水预警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以下简称海委水文局)负责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洪水预警由各级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海河流域洪水预警需经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水旱灾害防御处审核,报海委批准后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洪水预警由各级水文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批准权限发布。 第七条 海河流域洪水预警应当在全国水情预警汇集系统、海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各媒体应当按照海河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有关规定和需求,及时播发、刊登洪水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洪水预警信息。 第八条 有关地区或部门应当依据发布的流域洪水预警,按照水旱灾害防御相关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社会公众应当及时做好避险防御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委水文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海河流域洪水预警信号 附表:海河流域洪水预警发布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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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流域洪水预警信号.docx 海河流域洪水预警发布标准表.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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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