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关于加强管理权限范围内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海政资〔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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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水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委)的,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建议文件名称为“关于**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海委(建议文件名称为“关于转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函”)。 取水许可申请书中,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填写审查意见(原则同意的,建议填写“原则同意该项目取水、取水水源和退水方案。项目取水量、取水方式、退水量、退水方式等以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技术审查意见为准”;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申请人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新建或者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以下简称报告书),海委不再单独受理报告书审查申请。海委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海委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不属于海委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二、取水许可的审查 (一)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 申请人对提交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报告书应当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海委在受理取水申请后,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完成报告书的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技术审查时间和报告书的修改完善时间不计算在取水申请审批时限内。 (二)取水许可申请审查 海委将根据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及审定的报告书对取水许可申请书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取水许可的决定 海委将于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不含报告书技术审查时间、报告书修改完善时间和依法举行听证所需时间)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报告书技术审查主要结论纳入取水许可审批文件,不再单独印发报告书审批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对以下情形将作出不予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 (一)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三)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取退水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退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等; (五)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六)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 (七)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八)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 (九)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十)报告书未通过技术审查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取水许可证的核发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海委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建议文件名为“关于***项目核发取水许可证的请示”):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退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文件,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三)取退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四)试运行期内项目生产和取水、用水、退水管理情况; (五)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六)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七)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单井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成井抽水试验报告及综合成果图,单井的水质分析报告。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引水式电站还应当提交保障下泄生态流量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 对直接利用已有工程设施取水的,应当提交第一款第(四)、(五)项以外的其他资料。 收到材料后20日内,海委将会同建设项目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核验组,依据报告书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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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