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6〕036号)(廊坊东500千伏输变电工程跨越廊大引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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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6-0071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河湖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6年09月04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6〕036号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7月9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廊坊东500千伏输变电工程跨越廊大引渠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2026年8月8日,本机关召开了技术审查会,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你单位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通过了专家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廊坊市大皮营引渠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的总体布置。即:该项目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肖家务村东北4次一档跨越廊大引渠(大皮营引渠),主要设计参数如下:
该项目A线、B线杆塔基础设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C线、D线杆塔基础设计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跨河导线均按100年一遇洪水位设计。 根据《廊坊市大皮营引渠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该项目所在廊大引渠河段为岸线控制利用区,符合规划要求;项目占用左右岸岸线长度分别为60.59米和80.2米。 二、基本同意项目建设对水利工程等设施安全运行造成影响所提出的减轻影响措施。即: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现状220kV安屯Ⅰ线、安屯Ⅱ线输电线路进行拆除,恢复河道原貌。 你单位须做到减轻影响措施与该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减轻影响措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须执行水利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减轻影响措施方案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实施。 该项目占用堤防、河道、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三、项目开工前,你单位须将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项目按非汛期施工进行洪水影响评价,不得在汛期施工。 河北省水利厅为该项目所跨越河流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进行日常监管;海委海河下游管理局负责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你单位须服从监管,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项目建设期间,你单位须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 五、项目完工后,你单位须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原貌。 六、项目竣工验收时,你单位应邀请河道主管机关参加,并在通过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包含杆塔坐标、基础竣工图、跨河导线最大弧垂实测成果、减轻影响措施落实等佐证材料。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七、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不得擅自变更本许可审定的项目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工程规模及杆塔塔位、跨越位置、跨河导线最大弧垂净空等关键技术参数。如有变更,须向本机关依法申请变更许可,获准后方可实施。 八、本许可有效期为3年,自许可之日起计算。需延续许可有效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6年9月4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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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东500千伏输变电工程跨越廊大引渠洪水影响评价报告.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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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