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6〕030号)(窦店东区再生水厂项目工程涉六股道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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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6-0058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河湖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6年07月22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6〕030号 北京房山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5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窦店东区再生水厂项目工程涉六股道沟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2026年6月25日,本机关召开了技术审查会,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你单位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通过了专家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的总体布置。即:该项目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普安屯村西南六股道沟右岸设置一处入河口入六股道沟,对应河道桩号为4+889(起点为国道G107南侧),入河角度为90度。雨水及退水管线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长8米,与河道管理范围线交点坐标为X=4389298.453,Y=424673.117(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同),河道管理范围线内管线顶高程为31.52—31.53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采用1.6米×1.6米混凝土方涵(入河道管理范围线处弯曲半径为4米)。入河口中心轴线与右岸上开口交点坐标为X=4389297.125,Y=424678.572,采用八字式结构形式,混凝土重力式挡墙结构,挡墙顶高程为31.82米,扩散角为9度。 退水管线、雨水管线及入河口的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项目占用右岸岸线长度为5.75米。 二、基本同意项目建设对水利工程等设施安全运行造成影响所提出的减轻影响措施。即:对入河口及其中心线上下游右岸岸坡与河底结合处采用混凝土硬质形式护砌,护砌范围为入河口及其中心线上游5.5米、下游5.5米,对护砌范围内挡墙按原工程标准恢复;河道右岸按照堤防标准采用黏性土回填压实恢复;在方涵连接处外壁按照纵向10米间距设置C30混凝土截渗环。 你单位须做到减轻影响措施与该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减轻影响措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须执行水利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减轻影响措施方案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实施。 该项目占用堤防、河道、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三、项目开工前,你单位须将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该项目已按非汛期施工进行影响评价,如确需汛期施工,应对工期进行优化调整并编制度汛方案,对防汛抢险、水上救生有影响的应编制应急预案,并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向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北京市水务局为该项目所涉及河流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海委海河下游管理局负责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项目建设期间,你单位须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污水。 五、项目完工后,你单位须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原貌。 六、项目验收时,你单位应邀请河道主管机关参加,并在验收后6个月内向其报送验收资料。 七、项目运行管理期间,你单位须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管理与调度。 八、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不得擅自变更本许可审批的项目建设方案、标准、规模等;若有变更,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九、本许可有效期为3年,自许可之日起计算。需延续许可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6年7月22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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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窦店东区再生水厂涉及六股道沟洪水影响评价.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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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