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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6〕028号)(山西大同矿区马道头煤矿项目)
http://www.hwcc.gov.cn 时间:2026-07-16 17:02:37 来源:海河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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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6-0055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资源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6年07月03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6〕028号

大同煤矿集团马道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4月10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山西大同矿区马道头煤矿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项目位于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项目用水主要为煤炭开采及选煤用水与生活用水。该项目为已建项目。2009年11月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煤炭〔2009〕321号文同意开展该项目的前期工作。2019年国家发改委以发改能源〔2019〕1148号文对该项目进行了核准,设计生产能力1000万t/a,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 

二、同意该项目所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符合性分析结论。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十四五”期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4900万m3,2024年实际用水总量为2290.5万m3,符合用水总量控制要求。2024年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为1670万m3,2024年地下水实际取水量为867.9万m3,符合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要求。该项目不在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内。

三、同意该项目的取用水方案和节水评价结论。项目取水水源为矿井涌水和地下水,取水方式为提水。矿井涌水取水地点位于矿井水处理站清水池(北纬39°50′22.4″,东经112°39′0.7″);地下水取水地点位于1号水源井(北纬39°49′13″,东经112°38′45″)和2号水源井(北纬39°49′04″,东经112°39′05″)。

项目年取水量为260.5万m3,其中矿井涌水量为232万m3、地下水量为28.5万m3。项目年用水量为237.3万m3,其中煤矿生产用水量208.8万m3、生活用水量28.5万m3。矿井水处理损失量23.2万m3。 

该项目采煤综合取水指标为0.194m3/t,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 第2部分:工业》(DB14/T 1049.2—2025)规定的煤炭开采生产企业综合取水定额先进值不大于0.23m3/t(包含井下黄泥灌浆)的用水标准要求;选煤综合取水指标为0.043m3/t,符合《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 第2部分:选煤》(GB 45669.2—2025)动力煤选煤厂2级b标准0.085m3/t及《山西省用水定额 第2部分:工业》(DB14/T 1049.2—2025)的动力煤选煤厂的先进值0.060m3/t的用水标准要求;煤矿和选煤厂职工生活用水指标分别为174.2L/(P·d)和73.2L/(P·d),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 第4部分:居民生活》(DB14/T 1049.3—2025)规定的矿山及高温、粉尘企业厂区职工生活用水定额270L/(P·d)的用水标准。

四、该项目无退水,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其他用水户无影响。

五、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226号)要求,推进矿井水源头保护、分类处理、综合利用,提升矿井水利用率。

六、你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4789—2022)、《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2023)等规定,做好取水计量监测设施安装、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实现取水量在线监测并将监测数据通过省级平台实时传输至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

七、你单位应当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海河流域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向本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报送相关材料;经现场核验合格的,将发放取水许可电子证照。

八、你单位应当落实内部管水机构、人员和管理制度,按要求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九、海委漳河上游管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请你单位配合其监管工作。山西省水利厅、大同市水务局和左云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该项目的属地管理,请你单位配合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十、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项目不得突破本许可核定的取水量等内容。若该项目的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退水方案等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更,你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6年7月3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编辑:齐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