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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6〕026号)(大同—天津南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线路工程第三次跨越蓟运河处08S180塔位变更)
http://www.hwcc.gov.cn 时间:2026-07-10 16:59:27 来源:海河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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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6-0052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河湖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6年07月02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6〕026号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6月24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大同—天津南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线路工程第三次跨越蓟运河处08S180塔位变更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变更大同—天津南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线路工程第三次跨越蓟运河处08S180塔位的布置方案。即:该项目第三次跨越蓟运河处08S180塔位中心点坐标变更为X=4383859.145,Y=557770.616(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杆塔灌注桩基础根开变更为29.71米,塔基基础外缘距主槽上开口线最小垂直距离为107米。项目跨越左堤处导线最低高程为46.61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项目开工前,你单位须将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如跨汛期施工,汛前须制定安全度汛方案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并报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三、本许可未尽事宜,仍按原《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5〕17号)执行。

四、本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许可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未开工项目且需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6年7月2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大同—天津南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线路工程第三次跨越蓟运河处08S180塔位变更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_-_简本3.pdf
     
     
  编辑:齐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