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6〕020号)(内蒙古裕通实业有限公司乌尼特煤矿(120万t/a)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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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6-0043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资源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6年05月26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6〕020号 内蒙古裕通实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4月23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内蒙古裕通实业有限公司乌尼特煤矿(120万t/a)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项目用水主要为煤炭开采与职工生活用水。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2017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17〕862号文批复锡林郭勒盟乌尼特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其中乌尼特露天矿为45万t/a。2021年10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相关要求与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以内能煤运字〔2021〕706号文通知将乌尼特露天矿生产能力由45万t/a核增至120万t/a。 二、同意该项目所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符合性分析结论。东乌珠穆沁旗2024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6560万m3,实际用水总量为4874万m3,符合用水总量控制要求;东乌珠穆沁旗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为5269万m3,2024年地下水实际取水量为4674万m3,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要求。该项目不在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内。 三、同意该项目的取用水方案和节水评价结论。取水水源为矿坑涌水和地下水,取水方式为提水,取水地点位于首采区东南侧集水坑(北纬45度16分56秒,东经117度2分26秒)和生活办公区1眼自备井(北纬45度16分56秒,东经117度2分26秒)。 项目年取水量18.10万m3,其中矿坑涌水量15.14万m3、地下水量2.96万m3。项目年用水量16.66万m3,其中煤矿生产用水量13.93万m3(含绿色矿山用水)、生活用水量2.73万m3。水处理损失量1.43万m3。项目采煤综合用水指标为0.139m3/t,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 385—2025)中规定的褐煤露天煤矿用水定额先进值0.14m3/t标准。 四、项目无退水,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其他用水户无明显影响。 五、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226号)要求,推进矿井水源头保护、分类处理、综合利用,提升矿井水利用率。 六、你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4789—2022)、《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2023)等规定,做好取水计量监测设施安装、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实现取水量在线监测并将监测数据通过省级平台实时传输至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 七、你单位应当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海河流域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规定,在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及时向本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报送相关材料;经现场核验合格的,将发放取水许可电子证照。 八、你单位应当落实内部管水机构、人员和管理制度,按要求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九、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请你单位配合其监管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和东乌珠穆沁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该项目的属地管理,请你单位配合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十、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项目不得突破本许可核定的取水量等内容。若该项目的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退水方案等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更,你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6年5月26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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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