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6〕009号)〔北运河治理工程秦京管道迁(改)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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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6-0015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河湖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6年02月11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6〕009号
香河县水务局: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6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北运河治理工程秦京管道迁(改)建项目建设方案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于2026年1月14日召开了技术审查会,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你单位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通过专家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海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的总体布置。即:该项目在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采用开挖方式三次穿越北运河堤防。 (一)第一次穿越 该项目在香河县淑阳镇小罗屯村西北穿越北运河规划左堤,穿越位置对应左堤桩号为4+460(起点为京冀界,下同),与左堤轴线交点坐标为X=4401337.725,Y=495112.997(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同)。开挖起点(X=4401338.071,Y=495165.474)距规划左堤外堤脚垂直距离为32.2米,开挖终点(X=4401337.270,Y=495067.302)距规划左堤内堤脚垂直距离为29.8米。管道采用D529钢管,穿越段水平投影长度为98.17米,与堤防交角为82度。河道内管顶高程为5.53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至9.17米,左堤堤基线以下管顶高程为5.53米。 (二)第二次穿越 该项目在香河县安平镇王家摆村东穿越北运河规划右堤,穿越位置对应右堤桩号为6+910,与右堤轴线交点坐标为X=4401320.334,Y=494146.279。开挖起点(X=4401322.204,Y=494199.887)距规划右堤内堤脚垂直距离为33.68米,开挖终点(X=4401319.702,Y=494099.497)距规划右堤外堤脚垂直距离为32.26米。管道采用D529钢管,穿越段水平投影长度为100.43米,与堤防交角为80度。河道内管顶高程为6.88米至9.63米,右堤堤基线以下管顶高程为6.88米。 (三)第三次穿越 该项目在香河县安平镇乔庄村西南穿越北运河规划右堤,穿越位置对应右堤桩号为0+138,与右堤轴线交点坐标为X=4401173.281,Y=492037.913。开挖起点(X=4401173.042,Y=492096.960)距规划右堤外堤脚垂直距离为30.15米,开挖终点(X=4401181.081,Y=491981.475)距规划右堤内堤脚垂直距离为27.46米。管道采用D529钢管,穿越段水平投影长度为116.04米,与堤防交角为65度。河道内管顶高程为6.53米至10.65米,右堤堤基线以下管顶高程为6.53米。 该项目设计防洪标准均为100年一遇。 该项目第一次穿越、第二次穿越所在北运河河段为涉及河北香河潮白河大运河国家湿地公园合理利用区的岸线保留区,第三次穿越所在北运河河段为涉及北京市重要河湖生态保护红线对岸区域的岸线保留区,该项目为北运河治理工程中的移民征迁专项迁改项目,已取得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同意,三次穿越占用岸线长度分别为18.3米、19.8米和25.7米,符合规划要求。 二、基本同意项目建设对水利工程等设施安全运行造成影响所提出的减轻影响措施。即:对涉及迁改的原秦京输油管道进行挖除,开挖范围内河道及堤防恢复建设纳入北运河治理工程并于汛前完工;施工期及运行期加强对穿越处堤防的渗流和沉降监测。 你单位须做到减轻影响措施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验收。减轻影响措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须执行水利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减轻影响措施方案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实施。 该项目占用堤防、河道、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三、项目开工前,你单位须将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如跨汛期施工,汛前须制定安全度汛方案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报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河北省水利厅为该项目所穿越河流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负责其事中事后监管。 四、项目建设期间,你单位须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污水。 五、项目完工后,你单位须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原貌并设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标识标记,标明工程位置和埋深等。 六、项目验收时,你单位应邀请河道主管机关参加,并在验收6个月内向其报送验收资料。 七、项目运行管理期间,你单位须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管理与调度。 八、本许可有效期为3年,自许可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未开工项目且需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不得擅自变更本许可审批的项目建设方案、标准、规模等;若有变更,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6年2月11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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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运河治理工程秦京管道迁(改)建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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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