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6〕007号)〔汉沽管理区福合新能源公司35万千瓦风电项目(保障性)架空集电线路跨越还乡河分洪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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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6-0011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河湖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6年2月2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6〕007号
唐山汉沽管理区福合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2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汉沽管理区福合新能源公司35万千瓦风电项目(保障性)架空集电线路跨越还乡河分洪道建设方案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于2026年1月5日召开了技术审查会,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你单位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通过专家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的总体布置。即: (一)第一次跨越 该项目在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东崔村西一档跨越还乡河分洪道,区间长度303米,跨越位置对应还乡河分洪道左堤桩号为30+112(起点为九丈窝,下同),线路与左堤轴线交点坐标为X=4360065.024,Y=573450.783(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同),对应右堤桩号为29+672,线路与右堤轴线交点坐标为X=4360235.702,Y=573294.953。线路与河道主流方向交角为90度。左堤外杆塔(中心点坐标X=4360037.752,Y=573475.682)塔基基础外缘距左堤外堤脚最小垂直距离为28.42米,右堤外杆塔(中心点坐标X=4360261.626,Y=573271.290)塔基基础外缘距右堤外堤脚最小垂直距离为28.65米,杆塔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线以外。 项目跨越还乡河分洪道左堤处导线最低高程为20.78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跨越右堤处导线最低高程为23.82米,河道内导线最低高程为19.02米。 (二)第二次跨越 该项目在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闫庄村东北一档跨越还乡河分洪道,区间长度298米,跨越位置对应左堤桩号为31+505,线路与左堤轴线交点坐标为X=4359199.477,Y=572388.082,对应右堤桩号为31+065,线路与右堤轴线交点坐标为X=4359366.350,Y=572241.933。线路与河道主流方向交角为90度。左堤外杆塔(中心点坐标X=4359170.855,Y=572413.150)塔基基础外缘距左堤外堤脚最小垂直距离为31.7米,右堤外杆塔(中心点坐标X=4359394.887,Y=572216.940)塔基基础外缘距右堤外堤脚最小垂直距离为31.85米,杆塔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线以外。 项目跨越还乡河分洪道左堤处导线最低高程为24.9米,跨越右堤处导线最低高程为24.55米,河道内导线最低高程为21.92米。 该项目第一次跨越还乡河分洪道占用左右岸岸线长度分别为5.6米和6.2米,第二次跨越还乡河分洪道占用左右岸岸线长度分别为5.8米和5.7米。 该项目杆塔基础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导线弧垂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该项目占用堤防、河道、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三、项目开工前,你单位须将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如跨汛期施工,汛前须制定安全度汛方案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报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河北省水利厅为该项目所跨越河流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负责其事中事后监管。 四、项目建设期间,你单位须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污水。 五、项目完工后,你单位须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原貌。 六、项目验收时,你单位应邀请河道主管机关参加,并在验收6个月内向其报送验收资料。 七、项目运行管理期间,你单位须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管理与调度。 八、本许可有效期为3年,自许可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未开工项目且需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不得擅自变更本许可审批的项目建设方案、标准、规模等;若有变更,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6年2月2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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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沽管理区福合新能源公司35万千瓦风电项目(保障性)架空集电线路跨越还乡河分洪道防洪评价报告.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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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