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6〕006号)(涉县神头110kV变电站35kV线路送出工程跨越清漳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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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6-0013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河湖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6年2月2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6〕006号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邯郸供电分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涉县神头110kV变电站35kV线路送出工程跨越清漳河建设方案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7日召开了技术审查会,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你单位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通过专家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的总体布置。即:该项目在河北省邯郸市涉县西达镇西达村西北采用一档架空方式跨越清漳河,区间长度589米,跨越位置对应河道桩号为53+165(起点为晋冀省界),跨越位置处河段左右岸无堤防。左岸外杆塔N31(中心点坐标X=4034037.431,Y=484066.580,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同)塔基基础外缘距左岸河道管理范围线最小垂直距离为152.44米;右岸外杆塔N30(中心点坐标X=4034211.015,Y=483504.083)塔基基础外缘距右岸河道管理范围线最小垂直距离为65.57米,杆塔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线路与河道主流方向交角为61度。项目占用左右岸岸线长度分别为71.5米和17.6米。 该项目杆塔基础设计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导线弧垂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基本同意项目建设对水利工程等设施安全运行造成影响所提出的减轻影响措施。即: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原输电线路进行拆除,恢复河道原貌。 你单位须做到减轻影响措施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验收。减轻影响措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须执行水利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减轻影响措施方案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实施。 该项目占用堤防、河道、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三、项目开工前,你单位须将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如跨汛期施工,汛前须制定安全度汛方案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报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海委漳河上游管理局为该项目所跨越河流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四、项目建设期间,你单位须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污水。 五、项目完工后,你单位须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原貌。 六、项目验收时,你单位应邀请河道主管机关参加,并在验收6个月内向其报送验收资料。 七、项目运行管理期间,你单位须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管理与调度。 八、本许可有效期为3年,自许可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未开工项目且需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不得擅自变更本许可审批的项目建设方案、标准、规模等;若有变更,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6年2月2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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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县神头110kV变电站35kV线路送出工程跨越清漳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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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