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5〕075号)〔障水埝堤防加固工程(一期)35kV迁改线路跨越障水埝堤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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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5-0141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河湖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5年10月29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5〕075号
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9月5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报审障水埝堤防加固工程(一期)35kV迁改线路跨越障水埝堤防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请示》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一、同意障水埝堤防加固工程(一期)35kV迁改线路跨越障水埝堤防(以下简称该工程)的总体布置。即:该工程在河北雄安新区安新县寨里乡王庄村北一档跨越障水埝堤防及萍河,对应障水埝堤防桩号为1+100(起点为黑龙口大桥),线路与堤防轴线交点坐标为X=4314751.470,Y=482734.249(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同),与萍河河道中高水流方向交角为90度,区段长287米。杆塔N1(中心点坐标X=4314785.218,Y=482932.307)塔基基础外缘距障水埝堤防内堤脚垂直距离为172.5米,杆塔N2(中心点坐标X=4314736.882,Y=482649.475)塔基基础外缘距障水埝堤防外堤脚垂直距离为57.3米。工程跨越障水埝堤防处导线最低高程为22.31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白洋淀内导线最低高程为18.18米。 该工程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白洋淀暂未编制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该工程占用岸线长度为4米。 三、基本同意因工程建设对水利工程等设施安全运行造成影响所提出的消除或减轻影响措施。即:对河湖管理范围内涉及迁改的原输电线路及附属设施进行拆除,恢复河湖原貌。 该工程占用堤防、河道、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四、建设单位须做到消除或减轻影响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验收。消除或减轻影响措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须严格执行水利有关规程、规范等要求。消除或减轻影响措施方案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实施,投资计入该工程总投资内。 五、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将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涉及跨汛期施工的,汛前须制定汛期安全度汛方案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报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接受防汛和水旱灾害防御等有关部门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有关单位须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河湖内的工程禁止在汛期进行施工,河湖内严禁堆放物料、建筑垃圾等杂物,不得向河湖内排放污水。 六、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须及时清除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恢复河湖原貌。验收工作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建设单位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验收资料。 七、工程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须严格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河湖管理与防洪调度,不得阻碍工程范围内有关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八、河北省水利厅为该工程所在河湖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海委海河下游管理局负责其事中事后监管。 九、本许可有效期为3年,自许可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未开工项目且需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不得变更本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标准、规模等;若有变更,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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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障水埝堤防加固工程(一期)35kV迁改线路跨越障水埝堤防洪水影响评价报告.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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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