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5〕064号)(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吉林郭勒矿区二号露天煤矿项目)
http://www.hwcc.gov.cn 时间:2025-09-01 09:59:14 来源:海河水利委员会
打印
     

 

索  引  号:HWZWGK-2025-0117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资源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5年08月25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5〕064号

内蒙古吉林郭勒二号露天煤矿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627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吉林郭勒矿区二号露天煤矿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项目用水主要为煤炭开采与职工生活用水。该项目为新建项目。2008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能源〔2008〕487号文同意吉林郭勒矿区煤炭资源总体规划,其中本项目设计生产能力为18.0Mt/a。2013年1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能源〔2013〕2384号文批复了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二、同意该项目所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符合性分析结论。西乌珠穆沁旗2023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4480万立方米,实际用水总量为3903万立方米,符合用水总量控制要求;西乌珠穆沁旗2025年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为3649万立方米,2023年西乌珠穆沁旗地下水实际取水量为3005万立方米,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要求。该项目不在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内。 

三、同意该项目的取用水方案和节水评价结论取水水源为矿坑涌水,取水方式为提水,取水地点位于矿坑水处理站(北纬44度17分12秒,东经117度15分45秒) 

项目年取水量630.68万立方米。施工期年用水量190.907万立方米,其中煤矿生产用水量83.77万立方米生活用水量9.96万立方米煤矿复垦生态用水量86.767万立方米水处理损失量10.41万立方米。运行期年用水量211.505万立方米,其中煤矿生产用水量33.869万立方米生活用水量14.436万立方米煤矿复垦生态用水量86.767万立方米输水及处理损失量76.433万立方米。 

该项目采煤综合用水指标为0.083m3/t,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GB15/T385—2020)中规定的褐煤露天煤矿用水定额领跑值0.09m3/t标准;煤矿复垦用水水平为1100m3/hm2,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GB15/T385—2020)规定的1650m3/hm2标准。 

四、项目正常工况下矿坑涌水年余量419.175万立方米其中处理后外供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万立方米,外供华润电力(锡林郭勒)水务有限公司50万立方米,剩余269.175万立方米经处理达标后排入伊和吉林河,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226号)要求,推进矿井水源头保护、分类处理、综合利用,提升矿井水利用率。 

六、你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4789—2022)《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2023)等规定,做好取水计量监测设施安装、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实现取水量在线监测并将监测数据通过省级平台实时传输至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 

、你单位应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海河流域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规定,在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及时向本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报送相关材料经现场核验合格的,将发放取水许可电子证照。 

、你单位应当落实内部管水机构、人员和管理制度,按要求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请你单位配合其监管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锡林郭勒盟水利局西乌珠穆沁旗水利局负责该项目的属地管理,请你单位配合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项目不得突破本许可核定的取水量等内容。若该项目的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退水方案等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更,你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十一、自本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关于辽宁春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吉林郭勒矿区二号露天煤矿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批复》(海许可201022号)和《关于内蒙古吉林郭勒二号露天煤矿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海许可201042号)失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5825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编辑:齐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