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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5〕065号)(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七元煤矿5Mt/a矿井项目及5Mt/a配套选煤厂项目)
http://www.hwcc.gov.cn 时间:2025-09-01 09:57:56 来源:海河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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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5-0116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资源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5年08月25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5〕065号

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6日受理了你单位提交的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七元煤矿5Mt/a矿井项目及5Mt/a配套选煤厂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取水用途为煤炭开采及选煤用水与职工生活用水。 

海委2014年以海许可决〔2014〕8号文批复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由于该项目取水申请批准后三年内未开工建设,原批复已失效,在取得新的取水许可批复前,该项目不得出现无证取水等违法违规取水行为。 

2025年7月17日,本机关组织召开了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会,经专家组质询讨论,认为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存在用水指标不符合用水定额先进值要求、职工综合生活用水指标计算有误、分析范围选取不合理、未充分论证取水对周边用水户的影响等问题。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通过技术审查。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属于《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规定的对水资源论证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不得批准取水许可”之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水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5825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编辑:齐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