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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5〕036号)(中煤大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塔山煤矿420万t/a矿井项目及500万t/a选煤厂项目)
http://www.hwcc.gov.cn 时间:2025-06-26 15:12:42 来源:海河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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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5-0064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资源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5年06月23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5〕036号

中煤大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7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中煤大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塔山煤矿420万t/a矿井项目及500万t/a选煤厂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该项目位于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项目用水主要为煤炭开采用水与职工生活用水。该项目为已建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08〕1714号文批准建设规模为240万吨/年,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2〕608号文核定国投塔山煤矿生产能力为300万吨/年;国家矿山安全监督局综合司以矿安综函〔2021〕164号文批复同意中煤塔山煤矿生产能力由300万吨/年核增至42O万吨/年。大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同经信投资备字〔2014〕6号文批复同意选煤厂选煤能力核增至500万吨/年。

二、同意该项目所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符合性分析结论。云冈区2023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14100万立方米,2023年实际用水总量为12695万立方米(已包含该项目用水),符合用水总量控制要求;云冈区引黄水量指标为5900万立方米,2023年引黄水实际取水量为888万立方米,未突破引黄水量指标。该项目不在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内。 

三、同意该项目的取用水方案和节水评价结论取水水源为矿井涌水和引黄地表水,矿井涌水取水方式为提水,引黄地表水取水方式为引水。矿井涌水取水地点位于中煤大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塔山煤矿工业场地矿井水处理站出水口(北纬395709秒,东经11304分45秒),引黄地表水取水地点位于大同市云冈区口泉水厂西万庄供水站(北纬395744秒,东经1130646秒)项目年取水总量120.40万立方米,其中矿井涌水量55.62万立方米、引黄地表水64.78万立方米年用水量94.08万立方米,其中生产用水量82.64万立方米生活用水量5.88万立方米矿井水处理损失量5.56万立方米;矿井涌水经处理后外供中煤大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135MW煤矸石电厂项目水量26.32万立方米 

项目原煤开采用水指标和洗选煤用水指标分别为0.164m3/t和0.039m3/t,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第2部分:工业用水定额》(DB14/T1049.2-2021)规定的原煤开采用水定额(包含井下黄泥灌浆)0.23m3/t和洗精煤重介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为10.00—5.00Mt/a)用水定额0.039m3/t的先进值标准;煤矿和选煤厂职工生活用水指标分别为222.31L/(P·d)和80.47L/(P·d),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第3部分:服务业用水定额》(DB14/T1049.3-2021)规定的矿山及高温、粉尘企业厂区职工生活用水定额270L/(P·d)的用水标准。 

四、项目矿井涌水处理后26.32万立方米外供中煤大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135MW煤矸石电厂项目;项目无退水。 

五、项目运行期间,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226号)要求,推进矿井水源头保护、分类处理、综合利用,提升矿井水利用率。

六、你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4789—2022)《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2023)等规定,做好取水计量监测设施安装、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实现取水量在线监测并将监测数据通过省级平台实时传输至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

、你单位应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海河流域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向本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报送相关材料经现场核验合格的,将发放取水许可电子证照。

、你单位应当落实内部管水机构、人员和管理制度,按要求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海委漳河上游管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请你单位配合其监管工作。山西省水利厅、大同市水务局云冈区水务局负责该项目的属地管理,请你单位配合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项目不得突破本许可核定的取水量等内容。若该项目的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退水方案等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更,你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5623

 
     
     
     
     
  编辑:齐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