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5〕032号)〔新盖房分洪道左堤堤防加固和治理工程6kV、35kV电力和通信迁改线路(第二批)跨越(穿越)新盖房分洪道左堤(11+010~21+685)防洪评价〕
|
索 引 号:HWZWGK-2025-0062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河湖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5年06月9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5〕032号
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4月7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报送新盖房分洪道左堤堤防加固和治理工程6kV、35kV电力和通信迁改线路(第二批)跨越(穿越)新盖房分洪道左堤(11+010~21+685)防洪评价报告的函》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一、同意新盖房分洪道左堤堤防加固和治理工程6kV、35kV电力和通信迁改线路(第二批)跨越(穿越)新盖房分洪道左堤(11+010~21+685)(以下简称该工程)的总体布置。即:该工程位于河北雄安新区雄县,均穿(跨)越新盖房分洪道左堤。其中,电力线路迁改涉及1条6kV线路和3条35kV线路,迁改线路总长0.67千米,采用架空方式跨越左堤;通信线路3条,迁改线路总长1.4千米,采用定向钻方式穿越左堤。各线路具体参数如下。 该工程设计防洪标准均为100年一遇。 二、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冲刷、洪水浸泡、漂浮物撞击等影响,确保工程安全。 三、根据《海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该工程所在新盖房分洪道河段为河道治理方案尚未确定或尚未实施的岸线保留区,占用左岸岸线长度为65.86米。目前新盖房分洪道河道左堤治理工程正在实施,且该工程已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程建设基本符合规划要求。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即: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涉及迁改的原输电线路、通信线路及附属设施进行拆除,恢复河道原貌;在新建通信线路定向钻出入土点各设置两道混凝土截渗环,并采取黏性土换填。 该工程占用堤防、河道、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五、建设单位须做到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验收。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须严格执行水利有关规程、规范等要求。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方案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实施,投资计入该工程总投资内。 六、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将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涉及跨汛期施工的,汛前须制定汛期安全度汛方案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报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接受防汛和水旱灾害防御等有关部门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有关单位须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河道内的工程禁止在汛期进行施工,河道内严禁堆放物料、建筑垃圾等杂物,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污水。 七、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设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标识标记,标明工程位置和埋深等。建设单位须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原貌。验收工作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建设单位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验收资料。 八、工程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须严格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河道管理与防洪调度,不得阻碍工程范围内有关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九、河北省水利厅为该工程所穿(跨)越河流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对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海委海河下游管理局负责其事中事后监管。 十、本许可有效期为3年,自许可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未开工项目且需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不得变更本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标准、规模等;若有变更,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5年6月9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
||
新盖房分洪道左堤堤防加固和治理工程6kV、35kV电力和通信迁改线路(第二批)跨越(穿越)新盖房分洪道左堤(11_010~21_685)防洪评价报告.pdf |
|||
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