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5〕030号)(内蒙古贺斯格乌拉矿区农乃庙鲁新煤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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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5-0060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资源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5年05月27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5〕030号
内蒙古鲁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4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内蒙古贺斯格乌拉矿区农乃庙鲁新煤矿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为已建项目。2009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能源〔2009〕320号文件对本项目所属贺斯格乌拉矿区总体规划予以批复,其中本项目涉及农乃庙鲁新矿井规模为5.0Mt/a。 二、同意该项目所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符合性分析结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2023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3030万立方米,2023年实际用水总量为1566万立方米,符合用水总量控制要求;2023年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为2600万立方米,2023年地下水实际取水量为1517万立方米,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要求。该项目不在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内。 三、同意该项目的取用水方案。项目年取水总量69.76万立方米,其中矿井涌水量65.03万立方米、地下水量4.73万立方米;年用水量57.13万立方米,其中生产用水量49.16万立方米、生活用水量4.73万立方米、矿井涌水处理损失量3.24万立方米;富余的矿井涌水中,外供水量10万立方米,退水量2.63万立方米。矿井涌水取水地点位于矿井水处理站(北纬45度44分29秒,东经119度4分13秒),生活用水取水地点位于厂区自备井(1用1备)(北纬45度42分13秒,东经119度1分33秒;北纬45度43分21秒,东经119度3分9秒)。取水水源为矿井涌水和地下水,取水方式为提水。项目原煤开采用水指标为0.11m3/t,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15/T385-2020)规定的褐煤开采井工煤矿0.13m3/t先进值标准。 四、项目矿井涌水年余量12.63万立方米,其中10万立方米处理后外供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用于城镇消防、道路浇洒,2.63万立方米经处理达标后排入乌拉盖河,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项目运行期间,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226号)要求,推进矿井水源头保护、分类处理、综合利用,提升矿井水利用率。 六、你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4789—2022)、《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2023)等规定,做好取水计量监测设施安装、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实现取水量在线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 七、你单位应当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海河流域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向本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报送相关材料;经现场核验合格的,将发放取水许可电子证照。 八、你单位应当落实内部管水机构、人员和管理制度,按要求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九、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请你单位配合其监管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和乌拉盖管理区水利局负责该项目的属地管理,请你单位配合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十、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项目不得突破本许可核定的取水量等内容。若该项目的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更,你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5年5月27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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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新煤矿水资源论证报告.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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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