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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5〕022号)(大同—天津南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线路工程跨越沙河、黎河防洪评价)
http://www.hwcc.gov.cn 时间:2025-04-07 09:18:08 来源:海河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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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5-0043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河湖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5年03月27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5〕022号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本机关于2025325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大同—天津南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线路工程跨越沙河、黎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一、同意大同—天津南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线路工程跨越沙河、黎河(以下简称该工程)的总体布置。即:

(一)跨越沙河

该工程一档跨越沙河,跨越位置左岸位于河北省遵化市平安城镇赵家街村南,右岸位于天津市蓟州区西龙虎峪镇藏山庄村北对应河道桩号为4+547(起点为津冀省界,下同)跨越位置处河段左岸无堤防,线路与左岸河道管理范围线交点坐标为X=4432735.072,Y=563152.114(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同);右岸有堤防,对应右堤桩号为4+268,线路与右堤轴线交点坐标为X=4433040.104,Y=562827.460。左岸外杆塔(中心点坐标X=4432631.898,Y=563261.948)塔基基础外缘距左岸河道管理范围线垂直距离为100.7米,右堤外杆塔(中心点坐标X=4433141.879,Y=562718.860)塔基基础外缘距右堤外堤脚垂直距离为100.2米,杆塔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线路跨越沙河区段长745米,与河道中高水流方向交角为60.1度。工程跨越沙河左岸巡河路处导线最低高程为86.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跨越右堤处导线最低高程为77.73米,河道内导线最低高程为60.08米。

(二)跨越黎河

该工程一档跨越黎河,跨越位置左岸位于天津市蓟州区西龙虎峪镇柳官庄村北,右岸位于河北省遵化市平安城镇赵家街村南。对应左堤桩号为55+514(起点为炸糕店桥,下同),线路与左堤轴线交点坐标为X=4431455.574,Y=563199.663;对应右堤桩号为55+460,线路与右堤轴线交点坐标为X=4431726.995,Y=563345.295。左堤外杆塔(中心点坐标X=4431384.073,Y=563161.262)塔基基础外缘距左堤外堤脚垂直距离47.7米,右堤外杆塔(中心点坐标X=4431826.422,Y=563398.605)塔基基础外缘距右堤外堤脚垂直距离84.1米,杆塔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线路跨越黎河区段长502米,与河道中高水流方向交角为79.3度。工程跨越黎河左堤处导线最低高程为68.59米,跨越右堤处导线最低高程为67.83米,河道内导线最低高程为60.15米。

该工程设计防洪标准均为100年一遇。

二、根据《天津市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该工程所在沙河右岸、黎河左岸河段为涉及保障供水安全的岸线保护区,已取得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对大同天津南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线路工程跨越沙河、黎河水行政许可反馈意见的函》同意根据《遵化市沙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该工程所在沙河河段为岸线控制利用区黎河右岸暂无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工程占用沙河左右岸岸线长度分别14.2米和23.8米,占用黎河左岸岸线长度为14.3米,工程建设基本符合规划要求。

三、该工程占用堤防、河道、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四、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将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涉及跨汛期施工的,汛前须制定汛期安全度汛方案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报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接受防汛和水旱灾害防御等有关部门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有关单位须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河道内的工程禁止在汛期进行施工,河道内严禁堆放物料、建筑垃圾等杂物,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污水。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须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原貌。验收工作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建设单位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验收资料。

、工程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须严格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河道管理与防洪调度不得阻碍工程范围内有关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天津市水务局、河北省水利厅该工程所跨越河流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对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负责其事中事后监管。

八、本许可有效期为3年,自许可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未开工项目且需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不得变更本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标准、规模等;若有变更,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5327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大同—天津南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线路工程跨越沙河、黎河防洪评价报告.pdf
     
     
  编辑:齐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