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5〕021号)(左权县胡家温灌区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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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5-0041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文局站网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5年03月25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5〕021号
左权县水利局: 你单位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了《关于申请胡家温灌区建设项目对粟城、芹泉水文测站影响评价报告许可审批的函》及其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事项涉及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审批。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文站网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一、同意《胡家温灌区建设项目对粟城、芹泉水文测站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出的评价范围及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为胡家温灌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工程)至粟城、芹泉水文站测洪断面,评价对象为粟城和芹泉水文站水文监测断面。 二、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该工程对粟城、芹泉水文站水位、流量监测,水文监测环境、设施和水文数据资料等产生轻微影响的结论。 三、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补救措施,包括新建引水枢纽水文监测设施,施工与运行初期加密水文监测,工程建成后对水文资料一致性、水文站影响范围内河道地形等进行监测分析。 四、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坝前水位、引水流量监测方案等。 五、该工程在建设期及运行期,需主动与水文测站的主管单位联系沟通,保障日常水文测验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山西省水利厅负责该工程建设与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海委水文局负责其事中事后监管。 七、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不得擅自变更本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标准、规模等;若有变更,应重新编制有关技术报告并提出许可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5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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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