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5〕007号)〔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南埋珠60MW集中式风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跨越还乡河(分洪道)防洪评价〕
http://www.hwcc.gov.cn 时间:2025-01-21 09:21:35 来源:海河水利委员会
打印
     

 

索  引  号:HWZWGK-2025-0016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河湖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5年01月13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5〕007号

天津启安虹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1118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报请审查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南埋珠60MW集中式风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跨越还乡河(分洪道)防洪评价报告的函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一、同意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南埋珠60MW集中式风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跨越还乡河(分洪道)(以下简称该工程)的总体布置。即:该工程在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兰庄子村西北一档跨越还乡河(分洪道),跨越位置对应还乡河(分洪道)左堤桩号为6+358(起点为津冀省界,下同),线路与左堤轴线交点坐标为(X=4380670.743,Y=568370.230,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同),对应右堤桩号为4+754,与右堤轴线交点坐标为(X=4380449.282,Y=568167.659)。左堤外杆塔B-20(中心点坐标X=4380721.788,Y=568416.924)塔基基础外边缘距左堤外堤脚垂直距离为44米,右堤外杆塔B-21(中心点坐标X=4380411.888,Y=568133.442)塔基基础外边缘距右堤外堤脚垂直距离为35米,杆塔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线以外。线路跨越还乡河(分洪道)区段全长420米,与河道主流交角为90度。工程跨越左堤处导线最低高程为20.2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跨越右堤处导线最低高程为27.53米,河道内导线最低高程为17.08米。 

该工程导线弧垂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根据《天津市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该工程跨越还乡河(分洪道)处为河道治理方案尚未确定或尚未实施的岸线保留区,鉴于该段河道已按河道治理方案完成治理,且该工程已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程建设基本符合规划要求。

三、该工程占用堤防、河道、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四、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将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涉及跨汛期施工的,汛前须制定汛期安全度汛方案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报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接受防汛和水旱灾害防御等有关部门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有关单位须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河道内的工程禁止在汛期进行施工,河道内严禁堆放物料、建筑垃圾等杂物,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污水。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须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原貌。验收工作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建设单位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验收资料。 

、工程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须严格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河道管理与防洪调度不得阻碍工程范围内有关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天津市水务局为该工程所跨越河流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对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负责其事中事后监管。

八、本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许可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未开工项目且需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不得变更本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标准、规模等;若有变更,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5113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南埋珠60MW集中式风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跨越还乡河(分洪道)防洪评价报告.pdf
     
     
  编辑:齐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