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5〕010号)(中煤大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塔山煤矿420万t/a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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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5-0017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资源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5年01月17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5〕010号
中煤大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8日受理了你单位提交的中煤大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塔山煤矿420万t/a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该项目为已建项目,取水水源为矿井涌水和地下水,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 2024年12月12日,本机关组织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经专家质询讨论,认为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存在矿井涌水量计算分析结果不合理,增加黄泥灌浆工艺必要性不充分,水资源配置论证不充分,生产用水定额核定错误且水量核增依据不充分等重要问题,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通过技术审查。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属于《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规定的“对水资源论证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不得批准取水许可”之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水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5年1月17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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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