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4〕085号)(河南省清丰县卫河提水灌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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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4-0157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资源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4年11月14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4〕085号
清丰县水利局: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8日受理了你单位提交的清丰县卫河提水灌溉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该项目为重建项目,取水水源为卫河地表水,取水用途为农业灌溉。 10月12日,本机关组织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经专家质询讨论,认为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还存在区域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符合性不足、取水水源可靠性分析不充分、节水措施论证不足等问题,该项目未通过技术审查。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属于《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规定的“对水资源论证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不得批准取水许可”之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水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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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