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4〕084号)(天津市宝坻区高铁新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西环路潮白河大桥跨越潮白新河防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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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4-0156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河湖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4年11月6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4〕084号
天津市嘉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天津市宝坻区高铁新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西环路潮白河大桥跨越潮白新河防洪评价的请示》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一、同意天津市宝坻区高铁新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西环路潮白河大桥跨越潮白新河(以下简称该工程)的总体布置。即:该工程在天津市宝坻区跨越潮白新河,跨越位置对应潮白新河河道桩号为12+320(起点为津冀省界),对应左堤桩号为12+320,桥梁轴线与左堤中心线交点坐标为(X=4394358.535,Y=497888.424,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同),对应右堤桩号为12+260,桥梁轴线与右堤中心线交点坐标为(X=4393787.268,Y=497550.700)。河道管理范围内自左堤至右堤桥跨布置为40米+68米+40米+2×36米+35.55米+2×150.45米+35.55米+2×36米+40米+68米+50米,区段全长822米,主桥宽为38米,两侧引桥宽为33米。桥梁轴线与河道中高水流方向交角为90度。 该工程跨越左堤处最低梁底高程为15.8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跨越右堤处最低梁底高程为15.87米,河道内最低梁底高程为14.33米。9#桥墩承台外边缘距左堤设计外堤脚垂直距离为4.5米,10#桥墩承台外边缘距左堤设计内堤脚垂直距离为5.3米,20#桥墩承台外边缘距右堤设计内堤脚垂直距离为3.9米,21#桥墩承台外边缘距右堤设计外堤脚垂直距离为7.4米,桥墩及承台布置未占压堤防设计断面。 该工程设计防洪标准为300年一遇。 二、根据《海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该工程所在潮白新河河段为涉及天津市河滨岸带生态保护红线的岸线保护区,占用左右岸岸线长度各33米,已取得天津市有关部门同意意见,工程建设基本符合规划要求。 三、基本同意因工程建设对水利工程等设施安全运行造成影响所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即:对桥梁投影及上游5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左右堤迎水坡进行防护。 该工程占用堤防、河道、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四、建设单位须做到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验收。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须严格执行水利有关规程、规范等要求。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方案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实施,投资计入该工程总投资内。 五、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将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汛前须制定汛期安全度汛方案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报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接受防汛和水旱灾害防御等有关部门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有关单位须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河道内的工程禁止在汛期进行施工,河道内严禁堆放物料、建筑垃圾等杂物,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污水。 六、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须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原貌。验收工作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建设单位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验收资料。 七、工程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须严格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河道管理与防洪调度,不得阻碍工程范围内有关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八、天津市水务局为该工程所跨越河流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对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负责其事中事后监管。 九、本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许可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未开工项目且需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不得变更本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标准、规模等;若有变更,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11月6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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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高铁新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西环路潮白河大桥跨越潮白新河防洪评价报告.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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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