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4〕079号)(临漳县太平渠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渠首提水泵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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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4-0154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规划计划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4年10月29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4〕079号
临漳县水利局: 你单位于2024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了《临漳县水利局关于申请办理临漳县太平渠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漳河干流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请示》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海委关于修订印发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海规计〔2020〕25号)规定,决定: 一、同意工程主要任务。通过在漳河京广铁路桥以下右岸无堤防段新建提水泵站从漳河取地表水进行灌区农田灌溉,利用地表水资源,同时压减地下水开采,缓解灌区地下水超采趋势。 二、同意工程规模标准。太平渠首提水泵站为中型泵站,设计流量8m3/s,设5台泵,运四备一,总装机功率1250kW。泵站工程等级为Ⅲ级,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泵站设计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 三、工程应严格按照已批复的取水许可(海许可决〔2024〕7号)要求,在规定的年取水量范围内取水,严格执行经批复的年度取水计划和调度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取水量在线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 四、工程建设前,应征得邺城遗址文物保护部门同意。 五、工程建设期间,应编制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并服从漳河防洪统一调度安排,确保防洪安全。工程运行期间,应编制符合《漳卫河洪水调度方案(暂行)》要求的工程运行调度与管理方案,不得影响漳河防洪安全及相关取排水口等合法水事权益。 六、本工程涉及影响防洪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并需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建设单位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七、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负责该工程建设与运行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八、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不得擅自变更本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标准、规模等;若有变更,应重新编制有关技术报告并提出许可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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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漳县太平渠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渠首提水泵站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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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