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4〕082号)〔浚县卫河大桥建设工程(设计变更)防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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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4-0153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河湖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4年10月30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4〕082号
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8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呈报〈浚县卫河大桥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变更)〉的请示》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准予变更。 一、同意变更浚县卫河大桥建设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的布置方案。即:该工程桥宽由48米变更为38米,工程占用岸线长度调整为左右岸各38米。 二、本许可未尽事宜,仍按原《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4〕43号)执行。 三、本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许可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未开工项目且需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不得变更本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标准、规模等;若有变更,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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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