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4〕081号)〔新建集宁经大同至原平铁路(山西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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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4-0149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资源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4年10月30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4〕081号
山西集大原高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8月30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新建集宁经大同至原平铁路(山西段)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项目位于山西省,涉及朔州市朔城区、应县、怀仁市,忻州市原平市、代县,大同市新荣区共三市六县(市、区),为新建项目。201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基础〔2019〕2003号文批复建设该项目,线路全长269.6公里。 二、同意该项目所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符合性分析结论。 朔州市朔城区2025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16600万立方米,2022年实际用水总量为14049万立方米;朔州市应县2025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11200万立方米,2022年实际用水总量为9975万立方米;朔州怀仁市2025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8400万立方米,2022年实际用水总量为7500万立方米;忻州市原平市2025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15175万立方米,2022年实际用水总量为13207万立方米;忻州市代县2025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8130万立方米,2022年实际用水总量为7999万立方米;大同市新荣区2025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2550万立方米,2022年实际用水总量为1815万立方米,皆符合用水总量控制要求。 三、同意该项目的取用水方案。项目年取水量10.66万立方米,全部为地下水;年用水量10.66万立方米,其中应县西站1.249万立方米、朔州东站7.831万立方米、代县西站1.541万立方米,大同孤山牵引变电所、怀仁阎家寨牵引变电所、朔州东牵引变电所和原平牵引变电所等4个变电所均为0.006万立方米,大原DK75+310警务区、集大DK74+520警务区和集大DK90+200警务区等3个警务区均为0.005万立方米,全部用于生活用水。 取水地点位于各水井泵房内,分别为:应县西站(北纬:39度37分27秒,东经:113度0分46秒)、朔州东站(北纬:39度17分57秒,东经:112度35分38秒)、代县西站(北纬:39度2分27秒,东经:112度47分28秒)、大同孤山牵引变电所(北纬:40度13分52秒,东经:113度20分22秒)、怀仁阎家寨牵引变电所(北纬:39度42分8秒,东经:113度3分51秒)、朔州东牵引变电所(北纬:39度21分26秒,东经:112度38分26秒)、原平牵引变电所(北纬:38度56分44秒,东经:112度44分48秒)、大原DK75+310警务区(北纬:39度23分28秒,东经:112度42分51秒)、集大DK74+520警务区(北纬:40度22分3秒,东经:113度9分43秒)、集大DK90+200警务区(北纬:40度15分53秒,东经:113度17分4秒)。取水方式为提水,最大取水流量为0.003立方米每秒。 四、该项目无退水,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其他用水户无影响。 五、项目运行期间,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取水、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等管理措施,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六、你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4789—2022)、《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2023)等规定,做好取水计量监测设施安装、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实现取水量在线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 七、你单位应当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海河流域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向本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报送相关材料;经现场核验合格的,将发放取水许可电子证照。 八、你单位应当落实内部管水机构、人员和管理制度,按要求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九、海委漳河上游管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请你单位配合其监管工作。山西省水利厅、朔州市水利局、忻州市水利局、大同市水利局、朔城区水利局、应县水利局、怀仁市水利局、原平市水利局、代县水利局、新荣区水务局分别负责该项目的属地管理,请你单位配合上述单位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十、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项目不得突破本许可核定的取水量等内容。若该项目的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退水方案等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更,你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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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报告书.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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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