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4〕077号)(河南宝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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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4-0148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资源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4年10月24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4〕077号
河南国网宝泉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河南宝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9月9日,本机关组织开展了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技术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项目位于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为已建项目。 二、同意该项目的取用水方案。项目正常运行后年发电循环取水规模为16.3亿立方米,年生产取用新水量为56.09万立方米(包含水库蒸发、渗漏和生产过程中的输水损失),取水水源为宝泉水库地表水,取水方式为提水,取水口位于宝泉水库(北纬35度28分05秒,东经113度28分29秒)。电站运行应当遵从“电调服从水调”原则,服从海委的水资源统一调度。 三、该项目无退水,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其他用水户无影响。 四、项目运行期间,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取水、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等管理措施,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五、你单位应当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海河流域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向本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报送相关材料。经现场核验合格的,将发放取水许可电子证照。 六、你单位应当落实内部管水机构、人员和管理制度,按要求报送取水监测数据等资料,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七、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请你单位配合其监管工作。河南省水利厅、新乡市水利局和辉县市水利局负责该项目的属地管理,请你单位配合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八、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项目不得突破本许可核定的取水量等内容。若该项目的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更,你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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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