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4〕073号)(南乐县农业灌溉卫河取水项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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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4-0144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规划计划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4年09月30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4〕073号
南乐县水利局: 你单位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了《关于申请南乐县农业灌溉卫河取水项目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函》(乐水〔2024〕66号)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及《海委关于修订印发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海规计〔2020〕25号)的规定,决定: 一、基本同意工程主要任务。重建涨百(卫河右堤,河道桩号124+760处,0+000为淇共汇合口,下同)、千佛泵站(卫河左堤,河道桩号128+096处),恢复提水能力,按照批复的调度计划和许可水量,提取卫河来水至南乐县灌区进行灌溉,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 二、基本同意工程规模与标准。涨百泵站设计流量为8立方米每秒,泵站工程等别为Ⅲ等,主要建筑物为4级建筑物,次要建筑物为5级建筑物。千佛泵站设计流量为2立方米每秒,泵站工程等别为Ⅳ等,主要建筑物为4级建筑物,次要建筑物为5级建筑物。本工程的防洪标准采用50年一遇。 三、工程上下游河道10公里范围内涉及元村集水文站、五陵水文站,应按照河南省濮阳水文水资源测报分中心《关于南乐县农业灌溉卫河取水工程征求意见的回复》要求,履行相关程序,落实消除工程建设对水文监测影响的措施。 四、工程应严格按照已批复的取水许可(海许可决〔2024〕21号)要求,在规定的年取水量范围内取水,严格执行海委批复的年度取水计划和调度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取水量在线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 五、工程建设期间,应编制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并服从漳卫南运河防洪统一调度安排,确保防洪安全。工程运行期间,应编制符合《漳卫河洪水调度方案(暂行)》(水防〔2024〕175号)要求的工程运行调度与管理方案,不得影响卫河防洪安全及相关取排水口等合法水事权益。 六、河道内不得建设其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本工程涉及影响防洪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并需重新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建设单位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七、漳卫南运河管理局负责该工程建设与运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不得擅自变更本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标准、规模等。若有变更,应重新编制有关技术报告并提出许可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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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涨百泵站、千佛泵站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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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