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4〕071号)(定襄县河边镇闫家庄村水电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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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4-0138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资源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4年9月27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4〕071号
闫家庄村民委员会: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7日受理了你单位提交的定襄县河边镇闫家庄村水电站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该项目为已建项目,取水水源为滹沱河地表水,取水用途为水力发电。 9月13日,本机关组织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经专家质询讨论,认为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申请的取水用途不明确,取水水源论证中对水电站断面径流量计算有误,且水电站的调度规则中未考虑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取水监测计量方案待完善,该项目未通过技术审查。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属于《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规定的“对水资源论证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不得批准取水许可”之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水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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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